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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喪葬假期規定

勞動法關於喪假的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在喪假期間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申請喪假;其他。

勞動法喪假規定,具體如下:

1、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壹至三天的婚喪假;

2、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壹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國家還沒有對非國營企業職工休婚喪假作出具體規定。

喪假直系親屬包括以下幾種:

1、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2、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嶽父母或者公婆過世,也列入可享受喪假的範圍。對於超出這壹範圍的親屬,企業有自行解釋權;

3、由於我國歷史形成的風俗,祖輩的喪禮,孫輩壹般也在必須列席的範圍內,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不少單位也將祖輩去世列入職工可享受的喪假範圍,具體由各企業自主認定。

勞動者依法享有帶薪休喪假的權利。因此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給予員工帶薪休喪假。但在實際生活中,壹般只有事業單位或大型企業員工享有喪假權利。很多小中型企業沒有享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壹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