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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0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促進人口均衡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戶籍在本省和戶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加強綜合管理,提供優質服務,依靠科技進步,建立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工作機制,完善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委托衛生健康執法機構承擔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的有關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五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同責任。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同責任。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財政投入增長幅度高於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幅度,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給予重點扶持。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的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壹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人口發展狀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八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通過適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各項制度和措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配合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並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兼)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並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為流動人口提供基本計劃生育公***服務,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網絡,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體制和組織形式。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聯系制度,***同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婚育信息管理、技術服務、獎懲措施等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檢查,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作為目標管理責任制的重點考核內容,實行以現居住地為主的雙向考核。第十條 育齡婦女離開戶籍所在地,以工作、生活為目的在異地居住的,應當到現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進行登記,按照規定享受計劃生育基本公***服務。第十壹條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將在辦理有關登記和證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向所在地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協助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服務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