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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殺人案”的罪名以及犯罪構成有那些

根據被告人藥家鑫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隨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六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壹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壹、被告人藥家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藥家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思宇、王輝、張平選、劉小欠經濟損失喪葬費壹萬五千壹百四十六元五角、被撫養人王思宇生活費三萬零三百五十二元,***計人民幣四萬五千四百九十八元五角(含已支付的壹萬五千元),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

三、作案刀具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