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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哪些涉稅新規將正式實施?

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涉稅新規有:涉及抗癌藥、罕見病藥品原料、特殊患兒所需食品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明確;三部門發文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等等。

1、涉及抗癌藥、罕見病藥品原料、特殊患兒所需食品等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印發《關於2021年關稅調整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國將對883項商品實施低於最惠國稅率的進口暫定稅率。其中,為減輕患者經濟負擔,改善人民生活品質,對第二批抗癌藥和罕見病藥品原料、特殊患兒所需食品等實行零關稅,降低人工心臟瓣膜、助聽器等醫療器材以及乳清蛋白粉、乳鐵蛋白等嬰兒奶粉原料的進口關稅。

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明確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明確,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執行。

3、三部門發文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號)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4、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延長至2022年底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號)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實施管理。

5、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號)明確,2021年1月1日起,我國對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實施新的管理機制,由之前的《免稅圖冊》管理改為通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管理。

6、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管理事項有新規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號)明確了如何辦理專用車輛免稅手續、申請人如何銜接《免稅圖冊》和《目錄》等若幹事項。《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施行時間以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生效或者開具日期為準。

7、《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修訂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明確,稅務總局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進行了修訂,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主要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指標體系進行了優化完善,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中的8個二級指標進行了修訂。

8、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有大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明確,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9、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至稅務部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1號)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汙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收範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等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