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級別的政府可以指定地方法律法規,地方行政機關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限是什麽?
政府沒有權力制定地方法律法規,有權力的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還有深圳市的人大可以制定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於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
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法規的開頭多貫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
規章:
還有壹些規章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僅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的決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