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歸我,卻發現孩子是前妻和別人生的,應該找誰賠償?
“結婚時我不知道孩子不是妳的,如果知道,我也不會跟妳結婚,所以我不存在妳說的騙婚讓妳養孩子的情況。”李菁面對前夫的指責,極力狡辯。
“好,暫且不說妳騙婚的事,孩子不是我的,妳承認吧?”曹鵬看著前妻滿不在乎的樣子,生氣地開口。
“承認,妳都做鑒定了,我能不承認麽?”坐在曹鵬對面的李菁翹著二郎腿抖動著。
“既然承認,那妳讓我對妳兒子的撫養就是欺詐性撫養,妳把孩子領走,把四年的撫養費***計5萬,還給我。另外還要給我5萬精神損失費和10萬騙婚費用。”曹鵬想想這四年對孩子掏心掏肺,就覺得委屈。
李菁只同意把四周歲的孩子(浩浩)帶走,撫養費也同意退還,但不同意所謂的騙婚費用和精神損失費。
曹鵬多次找李菁索要,都被拒絕,李菁甚至沒有把撫養費返還給曹鵬。曹鵬幾經打聽,得知浩浩的親生父親是李菁的朋友欒新,又找他索要撫養費和精神損失費,也被拒絕。曹鵬無奈之下,最後選擇尋求司法救濟。
在司法實踐中,欺詐性撫養通常指在夫妻關系中的女方故意隱瞞其子女不是跟男方所生的事實,使男方誤以為子女是自己的親生子女,從而撫養的行為。
曹鵬對浩浩的撫養是否是欺詐性撫養,關鍵要弄清李菁是否故意隱瞞真相。
2011年8月,在外打工的曹鵬從相親平臺認識了李菁,交往三個月後,兩人發生關系。同年12月,李菁告訴曹鵬自己懷孕。曹鵬欣喜萬分,當即與李菁領證結婚。2012年元旦,曹鵬回老家辦了婚宴。
孩子出生後,留在老家由爺爺奶奶照顧。曹鵬和李菁回了打工的地方,逢年過節回去探望父母和孩子。曹鵬家還有上大學的雙胞胎弟弟和妹妹,他會負擔弟弟妹妹的生活費。李菁卻不願意,兩人因為這件事開始吵架。
2015年4月,李菁翻看曹鵬手機時,發現妹妹又發微信要生活費,她摔掉手機,和曹鵬吵了壹架,離開。從此李菁早出晚歸,經常和不三不四的人壹起出現在酒吧、KTV等地方。直到曹鵬在出租房發現李菁出軌,兩人協議離婚,孩子歸曹鵬。
2016年,已經四周的孩子生了壹場大病,曹鵬這才得知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他拿著鑒定結果找到李菁,李菁承認孩子不是他的。
曹鵬稱自己對浩浩的撫養構成欺詐性撫養,但李菁卻說:“我當時不知道孩子不是他的,要知道我就不會跟他結婚。”
曹鵬提出讓孩子的生父作證。原來,2014年,李菁就發現孩子不是曹鵬的,回想起那段時間自己還跟朋友欒新發生過關系。於是,李菁悄悄帶著孩子,找到欒新,做了親子鑒定。
在多分親子鑒定意見書面前,李菁承認自己隱瞞了孩子的身份,同意退還5萬元撫養費,但是不同意賠償精神損失費。
李菁認為孩子出生後,給曹鵬的父母帶去了歡樂,沒有精神損害。
那麽,在欺詐性撫養中,被欺詐的壹方能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呢?
曹鵬認為李菁從結婚前就壹直欺騙自己,讓他誤以為浩浩是自己的兒子,這才導致自己與李菁結婚,並維持了四年多的婚姻關系。即便離婚,李菁也沒有說出真相,讓自己撫養了別人的孩子。
在撫養浩浩的過程中,曹鵬不僅有物質損失,更嚴重的是感情的傷害。而且,自己的母親在得知浩浩不是親孫子後,壹氣之下生病住進了醫院,這個損失也應由李菁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定,李菁的行為侵犯了曹鵬的人格權、財產權,應當承擔賠償曹鵬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撫養費的責任。
近年來,欺詐性撫養案件的數量不斷上升,這類糾紛不僅對未成年人和受欺詐方造成不良影響,而且破壞了穩定的婚姻家庭秩序。但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欺詐性撫養”相關問題。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上,難免出現適用標準不壹致的情況。
2019年,為解決好家事糾紛,同壹全省執法尺度,江蘇高院發布了《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該指南明確指出:“女方隱瞞子女與男方無親子關系的事實,使男方實際履行了撫養義務,構成欺詐性撫養侵權行為,離婚時或者離婚後男方主張返還給付的撫養費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可以支持。”
綜上,曹鵬是可以主張精神損害的。
曹鵬除了向李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還要求欒新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但欒新認為,曹鵬受騙並不是自己導致的,自己不該承擔責任。
那麽,欺詐性撫養糾紛中,受欺詐的壹方究竟能向誰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呢?
要弄清這個問題,首先得明白在欺詐性撫養中,涉及的主體主要有哪些。接下來以曹鵬和李菁、欒新的糾紛為例,進行說明。
在這個案子裏,主要存在四個主體:被騙的曹鵬、隱瞞真相的李菁、浩浩(子女)、欒新(浩浩的生父)。被騙壹方曹鵬要主張賠償責任,只能選擇其他三方。
曹鵬向孩子的生母李菁主張賠償責任是沒有疑問的,有疑問的是他能否向孩子及其生父主張責任?
1、能否要求被撫養的子女賠償
有學者認為,壹定條件下可以向被撫養的孩子請求賠償。但這種觀點不被多數人接受。
因為被撫養的子女,並不知道自己不是親生的這個事實,如果把他們列為賠償人,不利於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和成長。
為此,江蘇高院在《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也明確指出:“男方起訴子女承擔欺詐性撫養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2、能否向子女的生父主張賠償責任
有人認為,受欺詐壹方發現孩子非親生的真相後,很難知道孩子生父是誰,如果向其生父主張賠償責任,無疑會加大賠償難度,不建議向生父請求賠償。
楊立新教授提出,如果被撫養人的生父也知情,***同進行欺詐,則構成***同侵權,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江蘇高院《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也規定:“子女的生父與女方通謀欺騙男方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男方僅起訴女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為***同被告。”
欒新在2015年就得知浩浩是自己的孩子,但是他選擇和李菁壹起隱瞞真相。所以,他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江蘇高院的指南,曹鵬向欒新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是可以的。
綜上,欺詐性撫養的賠償義務主體是欺詐行為的實施主體,壹般為孩子的生母。孩子的生父能不能成為賠償主體,關鍵看他是否也構成欺詐。如果孩子的生父與生母合謀,則應承擔連帶責任,除非被騙的男方不追究他的責任。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則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確定。法條鏈接: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雖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欺詐性撫養糾紛大都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損害賠償,但我國便重視血緣親子關系。長期把非親生子女當成親生子女撫養,感情會越來越深,當付出真情後發現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猛然割裂感情,自己和孩子都會產生很大的精神痛苦。
要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還需要夫妻雙方坦誠相待,履行夫妻間的忠誠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