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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撞上停放在車位的汽車後死亡,車主是否承擔責任?

行人撞上停放在車位的汽車後死亡?天吶,行人撞上停放的汽車死亡,哪得多快的速度!大千世界無奇不有,低頭飛奔玩手機倒是有可能發生。這裏所指行人,不但包括徒步的,也應當包括騎自行車、電動車的。無論是電動車還是行人,相對於車輛來說那肯定是屬於弱勢的壹方,壹旦發生碰撞,駕駛員肯定多少都要承擔壹些責任的。如果說汽車停在停車位上,行人撞上去受傷了,那就難說了!

壹、停車位是否正規?

如果車主將車輛停放在供行人、車輛通行的路邊,致使其它行人、車輛撞上的,車主要承擔責任。因為路邊不是停車場,車輛不能隨意亂停放,否則違反道路安全法規。如果車主將車停放在市政劃定的,或者小區、街道劃定的停車位,就意味著放在那裏合理合法。如果該停車位是私人劃分或者設置的不正規的,例如某些商家或個人在街道拐角處或者人行道上劃分的停車位。把車子停放在這種停車位上,顯然給行人造成了安全隱患。那麽車主多半會承擔賠償責任,停車位的劃分者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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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車主雖然把車停放在了正規的停車位,但車輛停得不規範,超出了停車線或者斜著露出了車屁股,因此導致行人撞上致死的,那麽車主的責任就相對較大了。畢竟,超出規定範圍內的部分是不合規的,不出事沒什麽,出了問題就得擔責。停車規範說起來其實就是壹句話:“順向停入車位線內”,即:路邊停車車頭順著前行方向,車身含後視鏡、懸掛物全部在車位線範圍內,超出線外部分被人撞到依然要擔責。

三、非“交通事故”,無責不擔責

這裏還需要討論壹下,行人撞上停放在停車位的汽車死亡,是否屬於交通事故問題,因為這涉及到車主是否基於公平原則承擔的補償責任,這是法律上的特別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屬於交通事故,車主就是沒有過錯,也會基於公平原則承擔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作者認為應當是補償責任)。如果是非交通事故,車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反過來還可以要求死者家屬賠償維修車輛的費用。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如果停車位是在路上,占用路面劃定的,筆者認為,這應當在交通事故範圍內。這種占了路面的車位,相對於路面來講,只是臨時的,它的通行功能並沒有改變。如果這個出事的停車位是在小區內或者停車場,則不應屬於交通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解決這種糾紛就不能適用交通法規,只能適用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則規定,無過錯壹般不會擔責。

結束語:

有過錯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堅決反對“我死我有理”的道德綁架行為,如果對這種無理也要鬧三分的行為妥協,就是助長這種不正之風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