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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程序

被告人當庭提出被刑訊逼供的情況並提供了線索,法院就應當啟動證據合法性審查,也就是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最高院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應當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當前不少人認為,由於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處於被公權力監管之下,要證明自己被刑訊逼供,除了身上明顯的傷痕外,就再無法提供其他證據。這種情況下,要求被告人自己舉證證明被刑訊逼供不是強人所難嗎?

“所以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是線索或者證據。”本報律師大顧問團成員、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翟建強調了 “線索”二字,他表示:這壹規定就是考慮到當事人對刑訊逼供難以舉證的情況,所以只要提供線索,法院就能夠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線索具體有哪些呢?司法解釋中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也在其中。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葉青認為,按照該司法解釋,如果謝亞龍確實當庭指出了三個對其刑訊逼供的人,就已經屬於提供了司法解釋所要求的線索。除此之外,遭受刑訊逼供的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都屬於司法解釋中的線索。謝亞龍在庭審中的陳述已經符合司法解釋的要求。

問題 法院何時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謝亞龍當庭翻供後,上午法庭辯論的焦點圍繞是否刑訊逼供展開,辯護人當庭提供了非法證據取證的線索,並對謝亞龍作無罪辯護。公訴人也當庭提交了辦案人員沒有刑訊逼供的書面證明。不過,法院並沒有當庭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的第五條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應當先行當庭調查。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