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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殘疾等級鑒定標準

工傷殘疾等級鑒定標準如下:

1、壹級:器官缺失或功能絕對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償,存在特別醫療倚賴,生活絕對或大多不可以自理;

2、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並癥,存在特別醫療倚賴,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

3、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並癥,存在特別醫療倚賴,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

4、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並癥,存在特別醫療倚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級:器官大部缺損或表面化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合並癥,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6、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合並癥,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7、七級:器官大多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合並癥,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8、八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9、九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壹至十級的傷殘津貼: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x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x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x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x75%; 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5、五級傷殘:本人工資x70%;

6、六級傷殘:本人工資x60%。 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

綜上所述,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壹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當事人在計算貴州十級傷殘賠償金額時應該查清相關數據,以便於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標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