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羅特斯綜合征的診斷
1983年,德國兒科醫生Wiedemann首先提出了“普羅蒂斯綜合征”的7條診斷標準:1.巨手、巨足;2.疣狀痣(表皮痣,皮脂腺痣);3.偏側肥大;4.皮下腫瘤;5.顱骨畸形;6.生長發育過快;7.內臟異常。他認為,具備上述特征中的四項,即可診斷為“普羅特斯綜合征”。
1989年和1994年,美國華盛頓陸軍醫學中心、美國斯坦福大學醫學院先後對“普羅蒂斯綜合征”的診斷標準進行了修訂,根據該病的臨床表現,提出了6條診斷標準,並分別以分值量化:1.偏側肥大和/或巨指(趾)癥5.0分;2.足跖和/或手掌腦回狀增生4.0分;3.脂肪瘤和其他皮下腫瘤4.0分;4.疣狀痣(表皮痣/皮脂腺痣)3.0分;5.巨顱和/或顱骨多發外生骨疣2.5分;6.其他細小異常1.0分。上述6項分值合計≥13分,可確診為“普羅特斯綜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