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萬美容變毀容那件事真的就沒有辦法究責了嗎?
昨日,天府早報記者拿著熊寧和美容會所簽訂的協議,聯系到了和俊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李剛,據李剛介紹,該協議壹旦簽字後,就要承擔責任,接受上面條件所寫的條約。“這份條約如果當事人覺得不平等當時可以不簽,走法律途徑,但是壹旦簽署了就具有約束力,按照條約內容遵循上面的協議內容。”李剛表示,從熊寧簽訂條約開始就表示自動放棄了追究該店損害臉部賠償的責任。
兩種情況可要求撤銷協議
李剛表示,雖然條約簽署後表示自動放棄,但也有兩種情況可以向法院訴訟,要求撤銷協議。這兩種情況分別是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其中,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以熊寧的情況而言,有可能簽訂協議時,面部還沒有什麽反應,但如果後來出現特別嚴重的損害,可以在簽訂協議的壹年內,向法院訴訟要求賠償。
顯失公平是指壹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熊寧要根據當時簽訂的環境下,來看看是否屬於顯示公平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