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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為何吐槽鴻茅藥酒?

近日,因為在網上發帖稱“鴻茅藥酒是來自天堂的毒藥”,廣州醫生譚秦東遭鴻茅藥酒公司所在地的——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警方跨省抓捕。事件引爆了輿論的強力反彈。

去年12月,擁有麻醉醫學碩士學位的醫生譚秦東在“美篇”發表了《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文章從心肌的變化、血管老化、動脈粥樣硬化等方面,想說明鴻茅藥酒對老年人會造成傷害。表述本身是有壹定科學依據的,但是標題卻使用了情緒化的“毒藥”壹詞。今年1月,內蒙古涼城警方以“損害商品聲譽罪”抓捕了譚秦東醫生。

《刑法》第221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犯罪的構成要件之壹,就是必須滿足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損害商品聲譽罪”不能等同於普通名譽侵權,那是普通的民事糾紛,應該由當事人到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動用刑事手段,啟動國家機器,直接限制壹個公民的人身自由。

這是刑法應該有的謙抑精神,也是為避免警權介入不必要的民事糾紛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刑案審判參考》在評述當年的“紙餡包子案”(訾北佳案)時明確:構成“侵害商品聲譽罪”必須主觀上出於故意損害商品聲譽的目的,而不是出於過失;從犯罪結果來說,必須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等後果。

鴻茅藥酒方面認為,譚醫生的這篇文章,誤導廣大讀者和患者,“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總金額達827712元”,達到了構成刑事犯罪的立案標準。但這篇文章的點擊率只有2000多次,這麽小範圍的傳播與鴻茅藥酒所訴稱的80萬元的退貨的經濟損失是否構成因果關系?

要知道壹個事實:在這篇文章之前,鴻茅藥酒已經在市場上飽受質疑。有媒體根據近十年的職能部門的公告文件做出不完全統計,鴻茅藥酒廣告曾被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10省市18次采取暫停銷售的行政強制措施。鴻茅藥酒或多或少隱瞞自己“非處方用藥”的身份,而不是保健品,不提自己的禁忌人群,極易造成誤導,屢遭處理之後,仍然堅稱“所有人都能喝”。鴻茅藥酒中的附子、何首烏等成分,本身就被醫學界認定為具有致癌性。近期又有媒體曝出,藥酒成分中所含的豹骨為珍稀動物制品。

在這麽壹個四面楚歌的輿論環境之下,鴻茅藥酒遭遇的退貨和譚醫生的這篇小文章真的構成因果關系嗎?

的確,譚醫生的表述有不妥的地方,特別是在網文的標題中使用了“毒藥”壹詞。但是,表述不妥,與民事侵權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應該判然有別。

警權動用應當謹慎,特別是當進入刑事程序,直接可以限制壹個公民的人身自由,涉及到將來的定罪處罰時。原本可以通過網絡平臺申訴-刪帖解決的問題,壹腳油門踩到死,直接動用國家機器跨省抓捕壹名醫生,是否妥當?

這幾年,打擊網絡謠言效果顯著,以雷霆萬鈞之力澄清網絡輿論環境,但是,應該區分情緒化表達與名譽侵權,壹般性言論失實與刑事犯罪的邊界。如果對所有失實的言論(甚至並不是失實,只是做了情緒化的表達)不問主觀動機,不問客觀危害後果,都要跨省抓捕,既違背了傳播規律,也可能造成寒蟬效應,搞得人人自危,無法正常表達。

幾年來,個別地方的警方為當地的支柱型企業跨省抓捕吐槽者的案例不少,當然不能壹概斥之為“濫用警權”“警察家丁化”,但是既然涉及刑事犯罪,刑法的謙抑原則還是應該講的,對於這些本應該作為民事糾紛處理的案件,動用警權需要慎之又慎。

鴻茅藥酒廣告違法2630次,卻安然無恙;譚醫生壹篇2000多點擊的小文章,卻被千裏跨省抓捕。這不是公眾期待的風清氣正的輿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