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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海是否是非法集資單位嗎

融海不是非法集資單位。

融海是我國合法合規的企業,不存在任何非法行為。融海投資擔保有限有限公司是於2005年9月經北京市工商局批準註冊,國家工商總局核準的專業擔保公司。

融海投資擔保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海擔保”)是於2005年9月經北京市工商局批準註冊,國家工商總局核準的專業擔保公司,初始註冊資本為10080.1萬元人民幣。後經多次增資及股權變更,現由齊光珠出資4500萬元,占比44.65%;李連鳳出資3000萬元,占比29.76%;菅昊出資2000萬元,占比19.84%;張玉福出資280.1萬元,占比5.75%***同出資人民幣10080.1萬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張玉福。

非法集資是經濟犯罪的壹種,非法集資是指通過非法的手段,籌集社會公眾的資金,將資金用於自己使用或者用於非法活動的行為,而非法集資分個人或者單位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券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籌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基本特征:壹是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二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如未經批準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三是承諾在壹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非法集資罪立案標準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各種非法集資類犯罪的處罰標準:

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下稱“《追訴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壹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追訴標準》,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於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非法集資案件的處置程序

案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非法集資案件的處置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對情節較輕、社會影響較小、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有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的案件,由省級人民政府責令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資活動,指導、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資款的清理和清退。所述案件處置方式外,非法集資案件壹般處置程序為:成立專案組;制定處置方案;公告取締;債權債務申報登記和確認;資產負債審計和資產評估;資產清收、保全和實物資產的變現;集資款項清退。

非法集資款如何清退

集資款的清退,應根據清理後剩余的資金,按集資參與者集資額比例予以清退。對跨區域案件,由牽頭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確定統壹的清退比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損失的,由集資參與者自行承擔。第五十條清退集資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進行:協調有關開戶銀行簽訂委托清退集資款協議,明確集資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解封、歸並清退資金;實施清退。

非法集資的特點: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承諾在壹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