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腕之後,醫生有責任嗎?
上海法院的這起案例引起了大家的關註,女子在割腕送醫進行搶救之後,第2天跳樓身亡,家屬認為醫院沒有進入到這個看護義務,所以索賠237萬元,這件案子經過法院庭審之後,最終進行了判決,醫院最終只需要自願補償死者家屬3萬元。
女子在自殺未遂之後被家人送到醫院進行救治,經過醫院的搶救之後,終於脫離了生命危險,不過還是需要家屬進行陪護的,而且醫院也對家屬進行了囑咐,需要24小時陪著,不過可能是女子赴死的決心太大,趁著家屬睡著之後,最終從醫院跳樓,不幸墜亡,女子的不幸去世確實令人惋惜,生命只有壹次,壹個人想自殺,怎麽都攔不住的,這件事,確實和醫院沒有太大的關系。
作為女子的家屬,在親人去世之後悲痛萬分,所以家屬認為醫院是具有這個安全保障義務的,他們應該為死者承擔壹定責任,故而把醫院告上了法庭,不過其實在這個案子當中,家屬肯定有監管過失的,再加上醫院裏面的防護欄,這些東西也沒有存在安全隱患,醫護人員也是有定時去巡房的,因此在事件發生之後,法院也是經過了壹系列調查,認為醫院是盡到了屬於醫院方的保障義務,不需要賠償。
這件案子最終是在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宣判,最終醫院自願補償了死者家屬3萬元,此案就算了結,其實這個案子在壹審的時候,法院是判決醫院賠償35萬元的,但醫院方堅稱自己並無過錯,所以提起了上訴,這才有了二審改判的結局,二審法院認為醫院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生命只有壹次,還是希望每個人都應該要珍惜自己的生命才好,既然連死都不怕了,還有什麽過不去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