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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高院是否同意米脂故意殺人案死刑判決?

8月2日從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復核終結陜西米脂“4?27”故意殺人案。裁定同意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趙澤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並對趙澤偉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018年4月27日17時許,被告人趙澤偉攜帶事先準備好的三把刀具,行至米脂縣北門洞附近等候米脂三中學生放學。18時14分,米脂縣第三中學學生放學後湧入北門洞東側的城隍廟巷,被告人趙澤偉掏出事先準備的匕首行兇,致豆某某等九人死亡;姬某某等四人重傷;姜某某等七人輕傷;劉某在避險中致右足骨折為輕微傷。趙澤偉被聞訊趕來的三中教師、保安、學生制服,並移交出警公安人員。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10日作出判決,以被告人趙澤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當庭宣判時,趙澤偉表示上訴。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7月11日給被告人趙澤偉送達了刑事判決書。送達後,趙澤偉於當日19時38分向米脂縣看守所提交自書的“不上訴書”材料壹份,該“不上訴書”寫明:“我選擇不上訴,我對不起死者家屬和他們的孩子,他們承受了世界上最大的痛苦。那麽多受害人的痛苦,我難以原諒自己的罪。”

7月24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將該案報送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趙澤偉僅因工作、生活不順而遷怒無辜,心生怨恨,繼而圖謀報復,持刀瘋狂捅刺放學學生,發泄私憤,致21名中學生死傷,其中9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1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澤偉犯罪動機卑劣,殺人手段特別兇殘,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巨大,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原審判決定罪準確,判處適當,審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