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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於頒發《衛生部藥典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置中華人民***和國衛生部藥典委員會。第2條 中華人民***和國衛生部藥典委員會簡稱、英文全稱和英文縮寫。

簡 稱:衛生部藥典委員會

英文全稱:Pharmacopoeia Commission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The Pa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文簡稱:Chinese Pharmacopeia Commission

英文縮寫:ChPC第3條 衛生部藥典委員會是負責組織制定和修訂國家藥品標準的專業技術委員會。

國家藥品標準為《中華人民***和國藥典》(以下簡稱為中國藥典)和中華人民***和國衛生部藥品標準(以下簡稱為部標準)。第4條 衛生部藥典委員會還負責組織制定和修訂《中國藥典中藥彩色圖集》、《中國藥典中藥薄層色譜彩色圖譜》、《中國藥品標準名稱》、《藥品紅外光譜集》,編著《中國藥典臨床用藥須知》、《中國藥典註釋》等系列叢書,編譯中國藥典英文版,編輯出版《藥典通訊》等。第5條 衛生部藥典委員會直接受衛生部領導。可直接與有關藥品管理部門和藥品標準起草、復核單位發生工作聯系。第二章 組織和機構第6條 衛生部藥典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委員、名譽委員組成。

衛生部藥典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及辦事機構。第7條 衛生部藥典委員會主任委員由衛生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衛生部門、醫藥工業部門和軍隊衛生部門的主要領導擔任。第8條 常務委員應為衛生部門、醫藥工業部門和軍隊衛生部門的有關領導,及有代表性的醫藥專家。第9條 衛生部藥典委員會委員的條件:

(1)在中、西醫學研究或藥品標準、生產、檢定、科研工作中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

(2)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在職專家或高級技術人員;

(3)作風嚴謹、辦事公正、身體健康、德才兼備;

(4)年齡應在65歲以下。並應註意吸收符合條件的中、青年專家。第10條 名譽委員應為對藥品標準工作有突出貢獻的上壹屆老委員。名譽委員可參加衛生部藥典委員會的專業活動。第11條 衛生部藥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委員和名譽委員須衛生部確定後,由衛生部部長聘任。第12條 委員任期壹般自應聘之日起至換屆之日止。第13條 衛生部可根據工作需要增補衛生部藥典委員會委員;已調離原崗位或不能繼續履行衛生部藥典委員會工作或不能遵守本章程的委員,衛生部可予以辭聘或解聘。第14條 衛生部藥典委員會壹般每五年換屆壹次。第15條 衛生部藥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正、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組成。第16條 衛生部藥典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設置如下:

中醫專業委員會

中藥第壹專業委員會

中藥第二專業委員會

中藥第三專業委員會

中藥第四專業委員會

醫學專業委員會

藥品名稱專業委員會

通用方法學專業委員會

制劑專業委員會

藥理專業委員會

化學藥品第壹專業委員會

化學藥品第二專業委員會

抗生素專業委員會

生化藥品專業委員會

放射性藥品專業委員會

生物制品專業委員會

各專業委員會由委員若幹人組成。設主任1人,根據需要可設副主任1~2人,由衛生部指定。第17條 衛生部藥典委員會委員至少應參加壹個專業委員會或參加常務委員會。第18條 衛生部藥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標準壹處、標準二處、人事處等部門,組成衛生部藥典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為衛生部直屬事業單位,實行秘書長負責制,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第19條 衛生部藥典委員會秘書長、副秘書長由衛生部任命,並應為衛生部藥典委員會常務委員或委員。第三章 任務和職責第20條 全體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

1.審議修訂衛生部藥典委員會章程;

2.審定新版中國藥典設計方案;

3.審查並通過新版中國藥典或授權常務委員會審理;

4.審查並通過衛生部藥典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5.討論審議國家藥品標準範疇內的其他有關重大問題。第21條 常務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

1.負責督促檢查全體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並經衛生部批準的有關決議的貫徹執行,研究解決藥品標準工作中壹些重大問題;

2.審定中國藥典收載品種範圍和編排原則;

3.確定中國藥典和部標準的審計原則;

4.負責各專業委員會之間的工作協調和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