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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本基金會名稱為“復旦管理學獎勵基金會”,由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發起設立。
第二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獎勵在我國管理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工作者,倡導管理理論符合我國國情、與實踐緊密結合,以促進我國管理學的長遠發展,促進我國管理人才的成長,提高管理學在國際上的學術地位和影響力。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金額為200萬元人民幣,來源於李嵐清同誌的個人捐款。
第五條本基金會在上海註冊。登記主管機關為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為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位於復旦大學(上海市邯鄲路220號,200433)。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獎勵管理領域的優秀工作者。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為理事會,由十名理事組成。成員如下:
李嵐清、成思危、王、秦紹德、劉山仔、、、李令秀、吳、。
該基金會有壹名主席和壹名副主席。會長是創始人李嵐清同誌,副會長是成思危同誌。同時,第壹屆理事會設主席壹人,副主席三人,秘書長壹人。
主席:王
副主席:秦紹德、劉善哉、龍永圖。
秘書長:龍永圖
第九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任命副秘書長;
(三)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四)決定接受捐贈、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方案;
(五)審查和批準年度預算、決算;
(六)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者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會議可由行長或副行長召集,也可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召開董事會會議時,召集人應提前5天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十壹條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對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壹)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接受重大捐贈和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者終止。
第十二條理事會接受重大捐贈和投資活動的審議和決策程序如下:秘書長向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報告接受重大捐贈和投資活動的初步意向,並對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條件、效益和風險進行評估;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會議討論、審議和表決。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作出決議的,應當當場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並簽名。理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給基金會造成損失的,由參與決議的理事承擔責任。但證明表決對象記入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該董事的責任。
第十四條本基金會理事任期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但是,主席和副主席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要連任的,必須經董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方可任職。
基金會會長、副會長連任不受任期限制。
第十五條董事資格:
(a)支持基金會的章程,並願意加入基金會;
(二)為基金會策劃、捐贈、運作和管理資金的人員;也可以是在管理領域有相當影響力的專家教授。
第十六條董事的選舉和罷免程序
(壹)董事會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董事會和主要捐贈者共同提名人選,選舉產生新的董事會成員;
(2)董事的增減由董事會投票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報登記機關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對基金會董事會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董事會決議有表決權;
2.參與基金會的活動;
3.有權了解基金會的活動;
4.對基金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2)義務:
1.執行基金會的決議;
2.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基金會交辦的工作,並及時向基金會報告相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4.董事如有嚴重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經表決可被解除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基金會在其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壹般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a)在咨詢會長或副會長後,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表決。
第二十壹條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會長、副理事長、理事長的領導下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應行使下列權力:
(壹)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四)制定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的工作;
(六)決定各類事業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22條本基金會設監察人三人。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基金會的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會計師不得擔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監事由兩個主要捐贈者和壹個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應當符合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五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根據章程檢查基金會的財務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機關、業務主管機關、稅務機關和會計機關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章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基金會的財產來源於:
(壹)接受社會各界,包括政府機關、團體(含港、澳、臺團體、華僑組織和外國友好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二)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債券、股票等。);
(三)銀行存款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基金會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用於獎勵中國管理領域的優秀工作者。工人們提出的管理理論符合中國國情,並能與實踐緊密結合,為中國或世界管理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管理領域主要指以下四個子領域:
(1)管理科學(包括運籌學、運營管理、物流管理等。);
(2)企業管理;
(3)公共管理;
(4)健康管理。
基金會每年都會在壹個子領域獎勵幾個優秀工作者,並設立幾個提名獎。安排如下:
2006年管理學
2007年企業管理
2008年公共行政
2009年健康管理
諸如此類。
第二十九條評選優秀管理人員不得違反中國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條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每年應邀請世界各地的專家根據不同的子領域組成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成員5-7人,專家委員會主任1人,由秘書長任命。
第三十壹條優秀管理工作者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推薦:
(1)專家委員會專家推薦;
(2)單位推薦;
(3)我自我推薦。
第三十二條專家委員會根據推薦的候選人,分階段推選管理傑出工作者獎候選人和提名獎候選人,候選人須獲得專家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票數,否則當年相應獎項空缺。
秘書長應向理事會報告專家委員會挑選候選人的結果,理事會應審議並討論是否將候選人確定為獲勝者。董事會審議討論後決定不確定該候選人為獲獎人的,相應獎項在當年空缺。
第三十三條頒獎儀式每年九月在復旦大學舉行。管理優秀工作者獎每年50萬元,提名獎每年65438+萬元。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基金會辦公室(不含專家委員會)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65,438+00%。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基金會接受審計、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審計監督、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的業務和會計年度為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65438+10月31前,董事會應審議批準上壹年度的經營報告和決算以及本年度的經營計劃和預算。
第三十八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基金會的年檢、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和清算應當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章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會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3)基金會董事會希望終止。
第四十條基金會的終止,應當自理事會表決之日起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批準。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後1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壹條基金會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十二條基金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移交復旦大學,設立專項資金,直至按照第四章的辦法使用完畢。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任何修改應在董事會批準後05天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於2005年9月25日由董事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