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飼料的成分
下面附上壹個檢驗方法。
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和《河南省飼料產品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河南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飼料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飼料產品質量的行業監督,組織本省飼料產品質量監測機構的認證,對飼料產品質量進行檢測和檢驗。
第三條在本省從事飼料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檢驗和仲裁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全省各級飼料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飼料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領導,為飼料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包括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跟蹤監督檢查等形式。
(壹)監督抽查。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主要形式,是由飼料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或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批準的檢驗計劃對飼料產品質量進行檢查。
(2)定期監督檢查。縣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情況和批準的計劃,對飼料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3)日常監督檢查。是指縣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根據用戶、消費者和有關組織對涉嫌質量違法行為的舉報、反映和取得的證據,對特定飼料企業和特定飼料產品進行的檢查。
(4)跟蹤監督檢查。指對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和日常跟蹤檢查中不合格的飼料產品,在責令生產者整改後進行的跟蹤檢查。
除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外,不得進行其他形式的檢查。
第六條飼料產品的質量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查必須有計劃地進行。國家和省下達的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計劃,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分解下達,縣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配合組織實施;省級市、縣(市、區)飼料產品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查計劃,逐級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七條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日常監督檢查不向被抽查人收取檢驗費,所需檢驗費由下達飼料產品監督抽查計劃的單位向同級財政收取。定期監督檢查、後續監督檢查所需檢驗費用,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申請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計劃,應當註明資金來源、受檢飼料企業名稱、飼料產品種類和數量、法定檢驗機構和組織實施單位。
第九條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每年上半年下達定期監督檢查工作計劃,下半年下達監督抽查工作計劃。各省市飼料管理部門應於每年3月底前上報上半年飼料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抽查工作計劃,9月底前上報下半年飼料產品監督抽查工作計劃。
第十條除特殊情況外,各類飼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飼料產品的監督檢驗檢測項目應當與企業申報免稅的檢測項目壹致。
第十壹條凡經批準的監督檢驗計劃、法定飼料檢驗機構檢驗的飼料產品,半年內不得重復檢驗,應以檢驗報告或檢驗結果通知為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涉嫌飼料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和檢驗後不合格產品的後續監督檢查,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二條各級飼料管理部門(含受委托的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在飼料產品監督檢驗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抽樣方法和樣品數量抽取樣品,受委托的法定檢驗機構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和委托書或者飼料管理部門的文件。否則,抽取樣品的企業或個人有權拒絕。
第十三條飼料產品質量判定依據,應當依據國家強制性質量標準、行業質量標準、企業質量標準或者企業質量承諾。
第十四條飼料管理部門在實施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後處理工作時,應當正確把握壹般質量問題和嚴重質量問題的界限。產品存在缺陷、標識不規範的,不能查封、扣押,要限期整改。嚴重質量問題是指:(1)產品質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二)飼料產品摻雜、摻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三)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4)失效或變質;(五)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證書、照片、編號、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第十五條飼料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擅自對飼料產品質量進行檢驗,或者對飼料產品質量進行重復檢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從事飼料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包庇違法行為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