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師服務收費(最新政府指導價)
律師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意見
(2065438+2006年4月23日省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十次會議)
第壹條為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合法權益,促進我省律師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解放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等規定,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適用於在河南省司法廳註冊的律師事務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費是指律師事務所辦理法律事務時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務報酬。
律師服務收費分為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我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按規定標準執行。標準公布前,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二)代理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贍養費、扶養費、撫恤救濟費、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事、行政訴訟,代理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補償(賠償)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體訴訟案件;
(三)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四)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除上述律師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外,其他律師服務收費,包括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仲裁代理、代理案件執行和申訴(指案件再審前的申訴活動)、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辦理專項法律事務、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等,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數額和方式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附件為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行業指導標準。律師事務所可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本所律師收費標準,並可在規定範圍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花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三)辦理法律事務所需的律師人數和律師的專業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五)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六)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七)辦理案件所必需的其他費用。
第八條律師服務費可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收取,如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等。
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
第九條計件收費是指以每壹項委托的法律事務為基本單位,按照規定的數額或者規定的範圍、幅度和限額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
第十條律師事務所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獲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進行風險代理的,可以進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和繼承案件;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第十壹條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訴訟案件中開展風險代理費。
第十二條風險代理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時,只收取部分費用,其余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擬達到的目標和效果、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和條件等進行約定。符合約定條件的,按約定支付費用;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將不再支付任何費用。實施風險代理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實施風險代理收費,收費最高金額原則上不得高於法律服務合同金額的30%。
第十三條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根據其在規定的標準範圍內提供法律服務的有效工作時間和確定的計時收費標準,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的定價方式。按時間收取費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結案後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單。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案卷檢索費、翻譯費、異地辦案差旅費、跨境通訊費、專家論證費等費用(以下簡稱“手續費”)不屬於律師服務費,應當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是,雙方在實施風險代理收費時另有約定的除外。手續費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師事務所支付。由律師事務所支付的,律師事務所可以預收手續費。律師事務所因異地辦案需要提前收取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估算,經雙方協商後簽字確認。確需變更成本估算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五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律師事務所應當在辦公室顯著位置公布所有律師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有關事項,應當在雙方簽訂的法律服務合同中約定,明確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支付方式、期限、條件和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七條律師服務費和手續費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律師個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使用稅務機關規定的合法票據。預付手續費必須書面確認,並嚴格按照約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項結清後,應開列手續費清單,並提供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與委托人結算。余額或不能提供票據的部分應予以退還。
第十八條涉外或涉港、澳、臺法律事務,可以委托外國或港、澳、臺律師事務所或其駐華代表處辦理同類法律事務。
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委托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費用。對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免律師服務費。
第二十條律師事務所不得以排擠其他律師事務所為目的,通過減免律師服務費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壹條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規定,但應當在法律服務合同中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本意見附件中的指導收費標準是指只有壹名律師的情況。由兩名以上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可以根據聘請律師的數量和情況計算收費。
第二十三條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的糾紛,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本指導意見由河南省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五條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壹、刑事案件指控的指導標準
(壹)刑事案件收費標準在辦案各階段實行計件收費。
1.調查階段,每件收費3000-15000元。
2、起訴階段,每次收費5000-20000元。
3、初試階段,每次收費5000-30000元。
(二)二審、死刑復核、再審、上訴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按照壹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刑事案件涉及收費金額的,可以參照民事案件收費標準收費。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數罪或者數個犯罪事實的,可以按照所涉及的罪名或者犯罪事實分別起訴。
二、民事案件收費指導標準
(1)民事案件收費標準根據審判階段確定。
1,計件工資
不涉及產權關系的每項收費2000-10000元。
2、按比例收費的數額標準。
65438+萬元以下部分(含65438+萬元),收費3000-5000元;
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3-5%;
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2-4%;
1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1-3%;
5000萬元以上的,0.5-2%。
根據案件爭議金額的不同,實行累進收費。
(二)實施風險代理收費,收費最高金額原則上不得高於與委托人約定的財產利益的30%。
(三)再審、申訴、執行案件分別按照壹個審判階段確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收費。
三。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收費
(壹)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應當在每個審判階段逐件確定。
(二)計件工資為每件3000-20000元。
(三)涉及財產關系的,可比照民事案件按金額比例收費。
四、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費
費用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在擔任法律顧問期間辦理上述案件的,應當按照各類案件的收費標準分別收取律師服務費。
動詞 (verb的縮寫)計時收費標準
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時間。
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時,必要的通行時間和準備時間減半,計入有效工作時間。
六、下列法律服務經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協商壹致,可以收取不超過規定費用5倍的費用:
(壹)涉及復雜法律關系,律師服務工作量明顯多於同類業務的;
(二)涉及疑難或者專業性較強的問題,律師專業水平明顯高於同類業務的;
(三)重大涉外法律業務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法律業務;
(四)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