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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促進學生體質健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增強學生體質,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學生,是指依法設立的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學校)中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本條例所稱身體健康,是指人體在先天遺傳和後天主動的基礎上,在身體形態、生理機能、運動能力以及對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的適應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狀態。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的領導,將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做好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體育、衛生、財政、編制、文化、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學生體質健康的相關工作。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促進學生體質健康。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促進學生體質健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體育活動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公共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的建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標準配備體育場地、器材和設備。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標準建設學校體育場地,配備體育器材。學校應當制定體育場地、器材和設備的管理和維護制度,由負責人負責管理。

學校不得將體育場用於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和設備。第七條公共體育場地和體育設施應當向學校和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學校體育場館應當在放學後、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向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舉辦綜合性或者專項學生運動會。

學校應該每年舉行運動會,經常在班級開展學生體育活動。第九條學校應當根據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的需要,在核定的教師人數內配備專職體育教師。體育課應由專職體育教師授課。

體育教師組織早操、課間操、課外體育活動、運動隊訓練、體育競賽等,計入教學工作量。第十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將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納入學校教學計劃,不得削減或者占用體育課時。

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應當加強學生的身體素質和體育鍛煉,並優先安排戶外活動。第十壹條學校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身心特點開展體育活動,體育項目和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身體耐力和身體健康狀況,保證學生適宜的運動負荷,確保學生體育運動的安全和有效。

學校應當根據病弱學生的特點,組織開展保健活動和康復鍛煉。第十二條學校應當重視發展學生的體育興趣和特長,使每個學生掌握兩項以上體育技能。

鼓勵學校開展具有民族傳統和地方特色的體育運動;鼓勵學校等單位建立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和青少年戶外運動營地。第十三條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校)應當保證學生每天參加學校體育活動的時間不少於壹小時,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學校)應當保證學生每周參加課外體育鍛煉不少於三次。

中小學實行大課間體育活動制度,每天上午安排不少於25分鐘的課間體育活動。

寄宿制中小學應當組織寄宿制學生每天做早操。

學校應當認真執行國家體育教學標準,保證體育活動質量,保證每個學生有足夠的活動時間。第十四條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含高等職業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學生開展軍事訓練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駐地軍事機關和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合理安排軍事訓練的時間、科目和強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第十五條實行初中升學考試,體檢成績按照不低於5%的比例計入總成績。第十六條學校應當組織學生開展《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確保測試結果真實準確。

在體質健康達標測試中取得好成績的同學可以參加三好學生的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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