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茂名衛生職業學院2020年招生政策解讀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章組織結構和職責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五章入學規則
第六章入學體檢標準
第七章新生註冊與審核
第八章收費標準
第九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
第二章XI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確保夏季高考順利招生,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進壹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的通知》(教函[2007], 國務院、廣東省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公開程序、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名稱:廣東茂名衛生職業學院
第四條學校國家標準代碼為14556。
第五條學校地址: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電海街道安樂東路1號;郵政編碼:525400
第六條辦學層次:高等職業學院(學院)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立高等學校。
第八條學校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茂名市人民政府。
學校業務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證書: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取得規定學分,達到畢業(畢業)條件的,授予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畢業)證書。發證學校名稱:廣東省茂名衛生職業學院,證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結業)證書。休學的學生將視情況發給副學士學位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書。
第三章組織結構和職責
第十壹條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和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制定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處理招生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監督。錄取期間將成立信訪小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和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校錄取批次為專科批次。
第十五條學校招生計劃及相關要求以各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五章入學規則
第十六條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招生制度,嚴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區、市)招辦的有關政策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全面衡量其德、智、體、藝能力。
第十七條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內,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文科、理科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在廣東省,報考普通專科層次的普通專業,文科考生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的物理、化學、生物三科考試,理科考生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的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科考試,且所有考試均須取得等級成績;並且報考高校普通專業,至少要有1科目成績C及以上。具體要求以當年廣東省錄取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在實行平行誌願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誌願調檔規則和學生情況,確定招生計劃的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體檢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分數線,並符合學校備案要求的條件下,按照本人成績、專業誌願和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壹條文理類專業分類時,按照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實行“專業誌願優先”的原則,按照考生填報專業誌願的先後順序錄取已學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按照考生檔案總排名降序錄取。考生檔案總排名相同時,學習過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優先;若考生所在省份無排名分數線,則按普通高考單科順序和分數線從高到低排序:文科類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理科是數學、語文、外語、科學的結合。
第二十二條考生所報專業誌願未全部被錄取的,如有專業調劑,則按考生投檔總成績由高到低調劑至擬有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不服從調劑,或服從調劑但不符合計劃內專業空缺相關要求的考生,予以辭退。
第二十三條我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謹慎報考。
第二十四條關於加分或照顧的錄取政策,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加分和分數線在各省執行。加分適用於投檔和專業定級。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秀錄取條件的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在學校錄取。對考生學習成績的要求按照各省(區、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入學體檢標準
第二十五條被我校錄取的考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堂[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殘疾考生,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的,正常錄取。
我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六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將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其進行身體健康復查。體檢不合格或經復查不適合所報專業的,將按照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新生註冊與審核
第二十七條已報名參加我校夏季高考的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納學費的報名手續。逾期不報到者,按放棄錄取資格處理。
第二十八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進行政治、文化、健康復試。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按規定取消資格。
第八章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我校收費標準按照《關於調整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的通知》(粵發展改革委[2016]367號)公布的標準和《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粵發展改革委[2016]366號)及茂名市發展和改革局批準的收費標準執行。
理科等專業學費6410元/生/學年;住宿費800-1200元/年。
第九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壹條國家獎學金8000元/生/學年,獲獎人數視上級撥款情況而定;國家勵誌獎學金5000元/生/學年(僅限經濟困難的優秀學生,獲獎人數視上級部門資助情況而定);國家助學金平均3300元/生/學年(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根據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分年級資助);國家助學貸款最高額度為8000元/生/學年。學校為優秀學生設立了獎學金制度。其中,社會企業捐贈654.38+0萬元設立廣東茂名衛生職業學院“林獎學金基金”,林獎學金分6項,每項每年獎學金3000元。經濟困難新生可通過新生入學“綠色通道”辦理學費緩交手續。學校為貧困家庭學生設立勤工助學崗位,幫助學生減輕經濟負擔,註重培養和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此外,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學生還可以向學校申請學費減免等補助。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
第三十二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電話:0668-2902148,2902527
傳真:0668-2904228
電子郵箱:315744927qq.com
學校網站:
招生網站:/html/jgsz/dzgljg/zsysxzdczs/
第三十三條學校黨政紀檢辦公室負責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監督和監察,並受理相關投訴。
聯系人:於曉波
監督電話:0668-2904258
傳真:0668-2904192
電子郵件:359801852@qq.com
第二章XI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議通過,適用於2020年夏季高考招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廣東茂名衛生職業學院授權廣東茂名衛生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與國家和省(區、市)的規定不壹致的,以國家和省(區、市)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