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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東莞取消預約規定

為加強我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促進行業深化改革和健康發展,市交通運輸局修訂了《東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細則(暫行)》(東府[2065 438+07]28號,以下簡稱細則),並形成了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

修訂的主要內容

1.明確運營商變更的要求。

明確網約車經營者不是本市企業法人的,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合並、分立、遷移經營場所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許可變更手續。

2.明確車輛純電動化的要求。

刪除實施細則中車輛申請條件中“燃油車”的相關表述,明確車輛應為“本市註冊登記的7座及以下純電動小客車”,其他條件不變。

3.提高對車主的要求,控制行業風險。

為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控制市場風險,壹是提高第十五條企業法人進入網約車行業的門檻和條件;二、增加第十四條第(八)項。企業在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時,必須同時辦理駕駛員登記手續,避免大量閑置網約車,維護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4.增加網約車退出業務的條件。

為完善網約車行業退出機制,暢通車輛退出渠道,加強閑置網約車處置,增加了第十九條車輛退出經營的條件。

5、完善駕駛員資質管理。

壹是刪除實施細則中關於戶籍和居住證要求的規定,打破不必要的戶籍限制。二是細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要求,明確要求機動車駕駛證C1及以上。三是增加了平臺對駕駛員註冊的要求,網約車駕駛員不得在同壹網絡服務平臺重復註冊。

6.實施巡遊車和網約車駕駛員資質互認。

《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對原第四十條進行了修改,增加了資質互認的規定,打破了巡遊車駕駛員與網約車駕駛員之間的人員流動障礙,減少了不必要的從業限制。

7.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強化行業監管。

第壹,控制市場風險。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增加了不得以租代購、收取高額抵押風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等方式向駕駛人轉嫁或變相轉嫁風險的內容。二是在《關於合規使用網約車車輛的規定》中增加了原第二十八條。三是修改了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網絡汽車共享車輛和駕駛員”的表述,將監管對象擴大至出租汽車公司和實際管理人。

除上述修改外,本次修訂還刪除了過渡性條款(原第38條和原第39條過渡性條款)。同時,對實施細則中的相關表述進行了完善,並對條款序號進行了相應調整。

實施細則(修訂送審稿)

東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通則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為規範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網信辦第60號令第2016號令)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2065433號令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絡預約)的經營服務和管理。

本細則所稱網絡約租車服務,是指基於互聯網技術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要求的車輛和駕駛員,在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遊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搭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發展原則)?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上出租汽車。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管理部門)?市交通運輸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網約車管理和監督的具體實施。

發展改革、公安、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對網絡約租車經營活動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網約車運營商

第五條(經營者許可)?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經營者的條件)?申請經營網上拼車的,申請人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外地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具備開展網上汽車共享業務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處理能力,具備交通、公安、稅務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位於中國內地,具有符合要求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協議,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證制度;

(五)具有與在本市經營相適應的服務組織和管理能力;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上述條件外,外商投資汽車經營還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經營者申請材料)?申請從事網絡約租車業務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提交材料。

第八條(受理期限)?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

第九條(許可程序)?符合網約車經營條件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明確東莞市轄區內的經營範圍,並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符合網約車經營條件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許可證有效期)?網約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5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延長許可有效期,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長的決定。

網約車經營者合並、分立、遷移經營場所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許可變更手續。

第十壹條(經營者備案)?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按照規定向省交通廳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自網絡正式連接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經營者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停業)?網約車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相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並向社會公告。網約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後無正當理由超過180日未提供網約車服務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部門。逾期不交回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註銷許可。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和司機

第十三條(車輛牌照)?從事網約車服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網絡約租車的條件)?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本市註冊登記的7座及以下純電動乘用車;

(二)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初始登記日期距申請之日不滿2年的;

(三)軸距不小於2600毫米;國家和省對車型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車輛經公安機關安全技術檢驗合格;

(五)安裝符合相關技術標準並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

(六)不得違反規定噴塗與本市巡遊出租汽車相近的顏色,以及安裝頂燈、空燈等巡遊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

(七)車輛內沒有未處理的違法行為;

(八)已辦理車輛駕駛員登記手續;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車主條件)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主,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先取得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網約車駕駛員證,且其名下沒有取得網約車運輸許可的車輛,並承諾駕駛申請的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二)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法人的,其名下不得有未取得合法資質開展網絡約租車經營服務的車輛和駕駛人,並符合以下兩個條件:首次申請的,申請車輛數量不低於100輛;再次申請的,其名下所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已辦理駕駛員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網約車運輸許可申請材料)?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向市交通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及其復印件;

(三)安裝配置合格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的合同或者發票;

(四)車輛彩色照片兩張及照片的電子文檔;

(5)機動車所有人是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6)機動車所有人是個人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七)車輛所有人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

第十七條(許可程序)?根據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經營者的申請,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審批通過後,申請人到市公安部門辦理預約出租汽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後,由市交通運輸部門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並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不合格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許可證有效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有效期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始登記之日,順延8年。

第十九條(網約車服務退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退出網約車業務:

(壹)網上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的;

(二)車輛所有人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申請退出網絡約租車業務的;

(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辦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未註冊的網約車駕駛員;

(四)車輛所有人為企業,且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註銷的;

(五)車輛所有人為個人,且個人《網絡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撤銷或註銷的。

網約車相關車輛退出經營或者裏程達到強制報廢條件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註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二十條(網約車駕駛員條件)?申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持有有效的C1及以上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時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吸毒、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無12分記錄;

(3)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申請之日前3年內沒有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被吊銷的記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壹條(網約車駕駛證申請材料)?申請網絡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2)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三)駕駛員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

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證明材料,由市交通運輸部門移送市公安部門查驗;本細則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證明材料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實,申請人無需提交書面材料。

第二十二條(駕駛證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考核、發放和管理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從業資格登記。網約車駕駛員不得在同壹網絡服務平臺重復註冊。

第二十三條(審核有效期)?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申請人應當在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90日內完成車輛使用性質變更並申請資格審查。逾期未辦理的,需重新提交申請。

第四章?業務服務規範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的責任)?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護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要求)?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加強安全管理,落實業務和網絡安全措施,提高安全和抗風險能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二)確保提供服務的車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壹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報市交通運輸部門;確保車輛投保強制保險和承運人責任險,鼓勵車輛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險;安全性能可靠,確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市交通部門監管平臺;

(三)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資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壹致,並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告駕駛員相關信息;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工作時間、服務頻率等特點確定。,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操作等進行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維護和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

(五)承擔主要經營風險,不得以租代購、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將經營風險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給駕駛員。,從而維護和保障司機的合法權益。履行風險告知義務,與駕駛員簽訂經營風險告知書,保證合理用工;

(六)如實記錄駕駛人、車主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在線日誌、在線交易日誌、車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進行備份,通過專網線路傳輸至市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平臺,接收監管平臺反饋的管理信息;

(七)頒布和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出租汽車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合理確定網約車票價,實行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建立服務評價制度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收集和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

(八)提供駕駛人姓名、照片、資格證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等信息。提供網上約車服務時;

(九)不得幹擾市場公平競爭,不得從事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經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十)通過其網絡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告知收集、使用駕駛員、車主、乘客等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未經信息主體明確同意,不得將前述個人信息用於其他業務。收集駕駛員、車主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網約車服務所必需的範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路線等個人隱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壹)遵守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的有關規定,收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產生的相關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的有害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和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采取有效措施過濾和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依法為公安部門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預防和依法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接口、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

(十二)車輛處於載客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十三)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進行打擊報復;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駕駛員要求)?網約車駕駛員提供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服務平臺提供網約車服務;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三)保持車輛外觀和內部整潔;

(四)按照規定使用相關運營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應當排除故障後運營;

(五)營運時,車輛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等證件;

(六)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行駛,不得中途棄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七)車輛不得由未取得合法資質的人員運營,個人網約車不得由他人運營;

(八)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不得巡遊攬客,不得進入巡遊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

(九)載客時不得承擔其他預訂業務;

(10)如發現乘客遺失物品,應主動提醒並歸還。無法返還的,應當及時聯系網約車經營者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十壹)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進行打擊報復;

(十二)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十三)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乘客要求)?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2)不得攜帶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如管制器具、爆炸、易燃、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

(三)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支付車費;

(4)不準在車內吸煙、吐痰、亂扔雜物和損壞設施設備;

(五)自覺履行與網約車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

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服務。

第二十八條(經營範圍)?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點的壹端應在許可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九條(服務標準)?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三十條(合法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的駕駛員提供網約車;不得向他人提供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壹條(監督機構)?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服務的監督管理,充分利用乘客評價和政府監管等信息,定期組織對網約車服務質量進行評價並公布結果。

第三十二條(投訴的處理)?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及時處理乘客投訴,受理乘客投訴後,按照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和投訴解決時限進行處理和答復,建立投訴處理檔案,接受市交通運輸部門的監督檢查。

乘客對網約車經營者答復不滿意或者未收到答復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回復投訴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經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配合投訴調查處理,並提交必要的投訴處理材料。

第三十三條(數據檢索)?市交通運輸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收集、查閱轄區內汽車經營者車輛登記、駕駛員註冊、經營、交易等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三十四條(部門行政監督)?發展改革、公安、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網絡拼車經營活動進行相關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行業自律)?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非法經營的查處)?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七條(經營違法行為的查處)?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據職責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價格違法行為的查處)?網絡約租車經營者有價格違法、不正當競爭、壟斷等行為的,由市發展改革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三十九條(對其他違法行為的調查)?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由發展改革、公安、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七章?補充條款

第四十條(資格證書執業規定)?本市《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互認。駕駛員可在證件原件有效的情況下,直接跨班駕駛巡遊出租車或網上預約出租車。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壹條(適用範圍)?通過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預約服務的巡遊出租汽車不適用本規則。

第四十二條(網約車報廢規定)?網約車行駛裏程達到60萬公裏就報廢了。當裏程未達到60萬公裏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業務。

第四十三條(純電動汽車的定義)?本細則所稱純電動乘用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乘用車和國家有關規定許可的進口純電動乘用車。

第四十四條(簡化證明材料)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今後可以通過書面告知承諾、跨部門核查、網上核查等方式辦理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

第四十五條(解釋部門)本細則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有效期)?自從?它將於生效,有效期至?月日。原《東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細則(暫行)》(東府[2065 438+07]28號)同時廢止。

反饋信道

(1)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dgtaxi@21cn.com。

(2)將意見函寄東莞東城立信交通大廈3樓出租車部,郵編523125。請在信封上註明“網絡約租車管理細則(修訂)征求意見”字樣。

本文來自車家作者汽車之家,不代表汽車之家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