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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於規範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的文件有哪些?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健康檔案是醫療衛生機構為城鄉居民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的規範性記錄,是以居民個人健康為核心,貫穿整個生命過程,涵蓋各種健康相關因素的系統性文件記錄。居民健康檔案是居民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的重要體現,是醫療衛生機構為居民提供優質醫療衛生服務的有效工具,是各級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衛生政策的參考依據。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鐘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

(1)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將居民健康檔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作為建立健全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重要舉措,創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模式,完善服務功能,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

(2)工作目標。到2009年底,按照全國統壹建立居民健康檔案的要求,試點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建檔率達到5%,城鎮居民健康檔案建檔率達到30%;到2011,農村達到30%,城市達到50%。到2020年,初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統壹、科學、規範的健康檔案建立、使用和管理體系,符合基層實際。以健康檔案為載體,更好地為城鄉居民提供持續、全面、適宜、經濟的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

(3)基本原則。

——政策引導,居民自願參與。加強政策宣傳,積極引導城鄉居民自願參與健康檔案建立。

——突出重點,循序漸進。優先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婦和0-3歲兒童建立健康檔案,並逐步擴大到全人群。

——規範歸檔和有效利用。規範健康檔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確保信息的連續性、完整性和有效利用。

——資源整合、信息共享。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基礎,充分利用轄區相關資源,* * *建* * *享居民健康檔案信息,逐步實現電子信息化。

(1)逐步建立健康檔案。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的建立應當在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的統壹領導下,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和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通過開展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日常門診、體檢、醫務人員上門服務等方式為居民建立健康檔案,並根據服務提供情況做好相應記錄。健康檔案信息應當完整、真實、準確。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配合補充和完善健康檔案。居民健康檔案的內容主要由個人基本信息、健康檢查記錄、重點人群健康管理和其他健康服務記錄組成。具體內容和方法應符合《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標準(2009年版)》的相關要求。

(2)健康檔案的有效利用。健康檔案應當統壹存放在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時,應當檢索和查閱居民健康檔案,及時記錄、補充和完善健康檔案。要做好健康檔案數據和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了解和掌握轄區內居民健康的動態變化,針對發現的健康問題,采取相應的適宜技術和措施,開展健康教育、預防、保健、醫療和康復服務。以居民健康檔案為平臺,推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轉變服務模式,實現城鄉居民健康管理。

(3)規範健康檔案管理。城鄉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在為居民建立和使用健康檔案時,應當遵守《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居民健康檔案的獲取、查閱、記錄和保存制度,明確居民健康檔案管理的相關責任人,保障居民健康檔案的方便使用和保管。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落實建立健康檔案的機構、人員、經費、設施等保障措施,加強對建立健康檔案的監督管理。

居民健康檔案壹旦建立,應終身保存。要遵守檔案保密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檔案損毀、丟失,不得擅自泄露健康檔案中的居民個人信息和涉及居民健康的私人信息。除非法律規定或出於保護居民健康的目的,居民健康檔案不得轉讓或出售給其他人員或機構,不得用於商業目的。

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因故變更時,應當將已建立的居民健康檔案移交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承擔延續其職能的機構管理。

(四)逐步建立電子健康檔案信息系統。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按照《健康檔案基本框架和數據標準(試行)》(衛發〔2009〕46號)、《基於健康檔案的區域衛生信息平臺建設指南(試行)》及相關服務規範的要求,逐步推進標準化電子健康檔案的建立。鼓勵省或地級市研究開發相關信息系統。電子健康檔案信息系統應當逐步與新農合、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以及傳染病報告、免疫接種、婦幼保健、醫院電子病例等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建立以居民健康檔案為基礎的區域衛生信息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