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職業健康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壹)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
(二)職業健康監護計劃的制定和專項經費的落實情況;
(三)如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資料;
(四)勞動者離崗前、離崗中、離崗後職業健康檢查情況;
(五)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建議告知勞動者義務的履行情況;
(六)應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的措施;
(七)報告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
(八)建立和管理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九)為離開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如實、免費提供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十)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範;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與職業健康監護有關的文件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