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關於進壹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意見
關於進壹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建議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16號)精神,進壹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
壹、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1)總體要求。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的總體部署,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約束機制,健全完善鄉村醫生薪酬、養老和培訓政策,穩定鄉村醫生隊伍,提高鄉村醫生整體素質,加強醫療衛生服務監管,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2)主要目標。到2025年,確保全省鄉村醫生普遍具備醫藥衛生類中專以上學歷,50%以上鄉村醫生具備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鄉村醫生年齡、學歷、資格結構更加合理,執業環境進壹步優化,合理待遇得到有效保障。基本建成壹支適應農村基層需求的高素質鄉村醫生隊伍,推動基層首診和分級診療制度建立,更好保障農村居民享有平等的基本平等。
第二,完善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3)明確鄉村醫生的職責和任務。鄉村醫生(含村衛生室執業醫師和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並承擔衛生計生部門委托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
(四)合理配置鄉村醫生人力資源。各地要綜合考慮服務人群、服務現狀、預期需求和地域條件,合理配置鄉村醫生。鄉村醫生原則上按照每千服務人口1的標準配備,每個村衛生室至少有1名鄉村醫生執業。村衛生室沒有鄉村醫生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派出醫生提供服務,或者介紹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到村衛生室工作。村衛生室人員超過規定標準的,原則上不再新增人員。
(5)嚴格鄉村醫生準入。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管理條例》,嚴格鄉村醫生資質審核,加強準入管理。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醫務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並按規定註冊。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新人員,必須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從事護理、藥學和醫療技術的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
(六)規範鄉村醫生考核。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並重的原則,完善對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的績效考核辦法,統壹組織實施考核。考核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和群眾滿意度,基本藥物制度執行情況,遵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情況,學習培訓情況,醫德醫風等。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和資助的主要依據。具體考核工作主要由鄉鎮衛生院承擔,原則上每年不少於1次。在村衛生室內部建立考核和收入分配機制,收入分配向業務骨幹傾斜。
(七)加強專業服務監管。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鄉村醫生的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逐步將鄉村醫生納入醫務人員執業監管信息系統。推進縣村壹體化管理,推動鄉鎮衛生院牽頭村衛生室。嚴厲打擊鄉村醫生非法行醫、非法購銷藥品、誘導服務和過度治療、非法轉診患者等行為。
(八)完善鄉村醫生退出制度。建立健全鄉村醫生考試退出、年齡退出、違法違紀退出機制。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的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的重要依據,不得繼續在村衛生室執業。對犯有嚴重罪行或有嚴重醫德問題的鄉村醫生予以撤銷或暫扣,並責令其退出村衛生室。各縣(市、區)政府制定了鄉村醫生到齡退出辦法,積極探索村衛生室富余人員退出機制。
第三,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
(9)加強學歷教育。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國家鄉村醫生教育計劃(2011-2020)》的要求,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鼓勵符合條件的在職鄉村醫生進入高等醫學(衛生)院校(含中醫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整體學術水平。對按規定參加學歷教育並取得相應醫師資格的在職鄉村醫生,政府可對其學費給予適當補助。
(十)實施訂單定向培養。加強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重點是面向村衛生室的三年制大學醫學生免費培養。免費醫學生主要招收農村學生。完成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的免費醫學生可安排到村衛生室工作,村衛生室工作時間計入協議約定的服務期。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和有崗位的鄉鎮衛生院在進修培訓、職稱評定等方面予以傾斜。
(十壹)規範在職培訓。各地要依托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開展鄉村醫生在職培訓。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於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2周。鼓勵各地利用信息技術開展鄉村醫生在線培訓。各地可選派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省市醫院免費培訓。鄉村醫生每3-5年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脫產學習,學習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個月。鄉村醫生要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病治病。
(十二)加強鄉村醫生後備力量建設。建立鄉村醫生後備庫。各地要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取得職業資格的城鎮退休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衛生)類高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公開招聘高等醫學(衛生)院校畢業生通過“三支壹扶”等渠道補充鄉村醫生隊伍,由鄉鎮衛生院統壹管理,享受“三支壹扶”計劃相關政策待遇。“三支壹扶”期滿後,鄉鎮衛生院可按規定辦理編制內招聘手續,繼續用於鄉村醫生,實行“院管”。
第四,創新鄉村醫生服務模式
(十三)開展合同服務。各地要結合實際探索鄉村醫生與農村居民簽約服務。鄉鎮衛生院業務骨幹(含全科醫生)和鄉村醫生組成的鄉村醫生或團隊,與農村居民簽訂壹定期限的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並按規定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資金和簽約居民共同承擔。具體標準和保障範圍由各地根據當地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簽約人口結構以及醫保基金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的承受能力確定。鄉村醫生提供合同服務,除按規定收取服務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鄉村醫生與農村居民沒有簽約服務的,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費用應當通過收取壹般診療費等措施,由醫保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各縣(市)將在2015年至少選擇1個鄉鎮開展試點,總結經驗後逐步擴大覆蓋面。加大適宜技術推廣力度,鼓勵鄉村醫生提供個性化健康服務,並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十四)建立農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在現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加農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鄉村全科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執行,考試合格的,發給《鄉村全科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在鄉鎮衛生院或者村衛生室執業。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五、保證鄉村醫生的合理待遇
(十五)保證鄉村醫生的合理收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全面落實村衛生室藥品零差補貼、壹般醫療費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運行費用等補償政策。動態調整各渠道鄉村醫生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待遇水平。2014、2015年新增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於鄉村醫生。今後,新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將繼續向鄉村醫生傾斜,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連片特困地區服務的鄉村醫生,各地要適當增加補貼。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和個體診所納入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十六)規範資金撥付和監管方式。規範村衛生室賬戶的開設和核算操作,加強對財政補貼和醫保補償資金使用的監管。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藥品零差補貼和村衛生室運行補助經費實行“季度預撥、打卡、考核、結算”,由縣級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村衛生室賬戶。壹般醫療費用的醫保報銷,由醫保經辦機構按季撥付到村衛生室賬戶,年終結算。基本公共* * *衛生服務經費、零差率藥品補貼、壹般醫療費用由村衛生室負責人根據鄉村醫生實際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分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監管。
(十七)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完善老年鄉村醫生生活保障機制,按村幹部政策落實在職鄉村醫生養老保險。各地要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具有鄉村醫生資格、從事鄉村醫生工作10年以上、年滿65周歲退出村衛生室的鄉村醫生,實行每月不低於300元的生活補助,補助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統籌解決。對長期從事鄉村醫生工作或達不到上述條件的,各地可根據財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給予適當補助。補貼水平不得超過符合條件、年齡退休的鄉村醫生。
第六,優化鄉村醫生的執業環境
(十八)改善鄉村醫生工作條件。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貼等方式支持村衛生室建設和設備采購。加快信息化建設,利用移動互聯網技術,建立以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為核心並向村衛生室延伸的信息系統,支持新農合即時結算管理、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核、遠程培訓和遠程醫療。
(十九)拓展鄉村醫生職業前景。同等條件下,鄉鎮衛生院優先錄用取得執業醫師和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進壹步吸引執業醫師、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
(20)完善執業風險化解機制。建立健全覆蓋村衛生室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體系。完善鄉村醫生執業風險防範機制,按照村衛生室業務收入的適當比例提取醫療風險基金,縣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七、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壹)制定實施方案。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納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的整體考慮。各市要在2015年底前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省醫改辦、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十二)落實資金投入。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省裏支持鄉村醫生建設,進壹步加大對困難地區的補助力度。各級財政要按時足額撥付鄉村醫生建設相關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二十三)加強監督和指導。各地要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或攤派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督查和通報機制,確保鄉村醫生相關政策的落實。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 3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