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和監測標準
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和監測規範包括以下內容:
壹.基本原則
放射工作人員應具備在正常、異常或緊急情況下準確履行職責的健康條件。
二、健康要求
1,頭腦清晰,精神狀態良好,無認知功能障礙,語言表達和寫作能力無異常。
2.內科、外科、皮膚科無明顯異常,不影響正常工作。
3、裸眼視力或矯正視力應不低於4.9,無紅綠色盲,耳語或秒表測試無聽力障礙。
4.造血功能無明顯異常。
5.甲狀腺功能無明顯異常。
外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率和微核率均在正常參考範圍內。
三、不宜從事放射工作的適應癥
1,重度視力聽力障礙。
2.嚴重的、反復發作的疾病使其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如嚴重的造血系統疾病、惡性腫瘤、慢性心肺疾病導致心肺功能明顯下降、無法控制的癲癇、暴露部位嚴重的皮膚病等。
3.尚未完全康復的輻射疾病。
四、放射工作人員保健規範
1,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只有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人員才能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
3.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後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間隔時間不得超過2年,必要時可以增加臨時檢查。
4、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保存期自放射工作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30年。
5.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制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6、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