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業服務提供者同決策,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為業主提供服務,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物業管理人。第三條本市物業管理堅持黨建主導、政府監管、居民自治、行業自律、多方參與、協商建設、科技支撐的工作格局。
鼓勵和支持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黨的章程成立黨組織,發揮黨建引領作用。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監督管理的組織領導,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和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健全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城市管理、公安、市場監管、消防救援、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人防、民政等部門聯席會議等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和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
(二)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物業服務招投標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
(三)監督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和物業質量保修資金的交存和使用;
(四)受理和處理對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的投訴;
(五)指導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制定並實施自律規範;
(六)履行物業管理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各類開發區(園區)、城市新區、風景名勝區等管理機構在其管理區域內依法承擔前款規定的責任。第六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列入住宅小區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和設計方案的基礎設施、配套公共服務等設施進行規劃審查,對住宅裝修活動中擅自改變立面、加層、擴建或者拆除的行為予以認定;
(二)城管部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查處破壞市政公共設施、雨水汙水錯接、漏接或混入市政管網、擅自改變立面、加層、擴建、拆除、改變房屋等違法行為;
(三)公安機關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措施進行監督檢查,對業主飼養犬類動物進行監督管理,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停車管理進行指導,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規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影響公眾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虛假信息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無證經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價格違法等違法行為;
(五)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查處油煙排放不達標、噪聲汙染等違法行為;
(七)衛生部門負責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和飲用水衛生監督;
(八)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查處侵占、破壞和變相買賣人防工程等違法行為;
(九)民政部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和社區管理服務設施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十)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相應職責。第七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轄區物業管理工作制度,明確物業管理工作機構和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協調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指導業主委員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二)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撤銷其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決定;
(三)參與物業檢查,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項目的交接和接管;
(四)指導、協調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履行義務,調解物業管理糾紛,統籌協調物業管理活動;
(五)監督管理首次業主大會籌備資金的交存和使用;
(六)查處侵占和破壞綠化設施、環衛設施和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居(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開展具體工作,協助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提供者之間的矛盾糾紛;協調解決物業服務人員撤離和交接過程中的問題;發現本轄區內違反物業管理法規的行為,應立即制止,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