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永遠的壽險條款是什麽?
第二條保險責任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公司應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1.重疾保險金:被保險人自保單生效之日起65,438+0年內,經醫院診斷首次患“重疾”。本公司按保額的65,438+00%給付“重疾保險金”,並無息返還已繳保費,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自保單生效之日起1年後首次患“重疾”,公司按保額給付“重疾保險金”。“重疾險金”的給付僅限壹次。
2.身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自保單生效之日起65,438+0年內因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額的65,438+00%給付“身故保險金”,並無息返還已繳保費,保險責任終止。前述“已交保險費”是指交付時支付當期批發保險費,交付時支付當期年度保險費。
三。免繳保費被保險人自保單生效之日起1年後、繳費期限屆滿前首次患“重疾”。領取“重疾保險金”後,剩余期間的保險費免除,“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責任繼續有效。
第三條責任免除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壹導致身故或首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故意殺害或傷害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或故意自傷;
3.被保險人吸食、吸食或註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生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證駕駛和駕駛無有效駕駛證的機動車;
6.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陽性)期間;
7.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8.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出現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將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退還給投保人。出現上述其他情況時,本合同終止。若被保險人已繳納保險費2年以上,本公司將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2年未足額繳納保險費的,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期間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終身。本公司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費並出具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合同終止時止。
第五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投保人應根據本合同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在支付第壹期保險費後,應當按照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其余各期保險費。
第六條本合同訂立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並可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進行書面詢問,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如實告知。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終止本合同;對於本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責支付保險費,也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本公司不負責支付本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的保險費,但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壹名或者數名受益人作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有數人時,應當確定受益人的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份額未確定,每個受益人應享有同等份額的受益權。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要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應當征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本人,公司不接受指定或變更。
第八條通知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因通知延誤而增加的勘探和檢驗費用。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除外。
第九條保險金的申請
1.申請重疾保險金及免交保險費: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持以下證件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新的付款收據;
3 .受益人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4.經公司認可的醫院用病理顯微鏡檢查、抽血化驗等科學方法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
5.受益人可以提供的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原因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身故保險金申請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新的付款收據;
3 .受益人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
5.被保險人宣告死亡的,受益人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證明;
6.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7.受益人可以提供的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原因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3.本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及上述相關證明、資料後,在與投保人就保險金數額達成協議後10日內履行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向投保人發出拒付保險金通知書。
4.本公司自收到投保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及上述相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不能確定給付保險金金額的,應當給付根據現有證明、資料能夠確定的最低金額,本公司在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金額後給付相應差額。
5.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返還的,保險金受益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保險人仍然活著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本公司給付的保險金。
六、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死亡保險金的權利,自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滿5年未行使而消滅;“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請求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的,消滅。
第十條未繳保險費或未繳資金的扣除本公司在支付各項保險費、返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若被保險人有未繳保險費或其他資金,本公司將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後再支付。第十壹條首期後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及寬限期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應當按照保險單載明的方式和日期交付。到期未交付的,寬限期為保險單載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應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合同效力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