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有哪些?
法律解析:根據我國法律,為加強工礦商貿生產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關於調整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法律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
為加強工礦商貿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關於調整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
本規定適用於除煤礦企業以外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煤礦企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防治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察,另行規定。
文章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