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職業病防治條例》第三章職業健康監護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掌握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情況,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並根據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種類,組織勞動者到具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包括術前、術中、術後和緊急情況下的健康檢查,以及離崗後的醫學隨訪。
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按照衛生部制定的《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執行。
第二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安排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視為正常出勤,並承擔職業健康檢查、醫學觀察和醫學隨訪的費用。
勞動者應當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二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時,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壹)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分布、接觸人數、監測濃度或者強度等信息;
(三)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原輔材料、產品名稱等因素的基本情況;
(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預案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並為勞動者保守個人隱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應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有權要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或者用人單位提供檢查結果,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免費提供。
第二十四條對有職業禁忌或者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從事原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轉移並妥善安置;需要復查或者醫學觀察的,應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要求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為1人1檔案。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各類勞動者享受同等的職業病防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