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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愛國衛生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城鄉衛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由政府主導、全民參與,以增強公眾健康意識、減少健康危害、預防和控制疾病、改善城鄉環境衛生、提高全民健康素質和健康水平為目的的活動。第四條愛國衛生工作應當遵循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衛生創建規劃和計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衛生村等衛生創建活動。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進健康城市、健康街道(鎮)、健康社區(村)、健康單位、健康家庭等健康創建活動,營造健康環境,優化健康服務,培養健康人,建設健康社會。第八條每年4月為愛國衛生活動日,本市應集中宣傳愛國衛生知識,組織愛國衛生活動。第二章組織和職責第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第十條市、縣(市)區愛衛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落實愛國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動員全民參與愛國衛生活動,開展衛生創建和健康創建活動;

(四)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愛國衛生工作;

(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科學研究和交流合作;

(六)受理愛國衛生建議和投訴,協調和督促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

(七)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疫情、災害、食物中毒、職業病事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措施和應急對策;

(八)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工作。第十壹條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成員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相關單位組成。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第十二條市、縣(市)區愛衛會下設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會辦公室),具體承擔同級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愛國衛生組織,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地區的愛國衛生工作。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長期駐紮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完善的衛生設施,按照愛國衛生標準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並接受當地愛國衛生協會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第十四條市、縣(市)區艾薇辦公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專(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宣傳愛國衛生知識,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愛國衛生工作。第三章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實施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計劃,加強健康教育專業機構人才隊伍建設,完善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網絡,逐年增加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的投入。

鼓勵社會力量和社會資金支持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健康教育活動,普及健康知識和技能,傳播健康文化,引導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第十七條新聞媒體應當開設健康教育專欄,發布公益廣告,開展健康教育知識宣傳。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新聞媒體應當免費進行輿論引導和疾病預防知識宣傳。第十八條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開設健康教育課程,開展健康教育活動,培養學生健康的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意外傷害和病理性成癮防治的技術培訓和知識傳播。第二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長期駐紮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健康教育、健康培訓和健身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