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管理辦法
1.本辦法所指的是我院取得《中國醫師執業證書》的註冊醫師。
2.醫生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弘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拯救生命、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3.中專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我院完成了_ _ _ _ _ _ _ _ _ _年的試用期
4.其他醫院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調入我院工作,必須由醫院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方可上崗。
5.外聘專家來院會診或手術時,需要復印保存醫師資格證、執業證書等相關資料。
6.我院醫師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和範圍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
7.在醫療活動中簽署相關醫學證明的醫師,必須親自核對,並按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其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其執業類別不符的醫學證明。
8.醫生應當對危重病人采取緊急診治措施;不要拒絕急救。
9.醫生應當使用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診斷和治療外,醫生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10.醫生應向患者或其家屬如實介紹病情,但應註意避免給患者帶來不良後果。
醫生開展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同意,並經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
11.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12.遇有自然災害、流行性傳染病、突發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醫生應當服從醫院的指令。
13.醫生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白天向醫務處報告,晚上向總值班員報告。
醫生發現患者疑似損傷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