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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防治水汙染,保障飲用水安全和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綠色發展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活動。

本條例所稱清江流域,是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利川市、恩施市、建始縣、巴東縣、鹹豐縣、宣恩縣、鶴峰縣、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和宜都市的清江幹流及其支流匯水區內的水域和陸域。第三條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保護為主、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嚴格監管、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第四條省和清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保護機制,將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支持水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加強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水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村(居)委會協助做好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將水生態環境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對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全面負責,清江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負責。

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水功能區、地表水考核斷面、重點水汙染物總量控制、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等應納入目標考核。

清江流域實行河(湖)長制度,各級河(湖)長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保護、水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和水環境管理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土地和空間用途管制、自然資源和資產管理、生態保護補償等重大事項,研究解決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承擔。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清江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建立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實行統壹規劃、統壹標準、統壹監測、統壹防治。第七條省和清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和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和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清江流域實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水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第九條公眾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發展綠色、低碳、環保的生產生活方式。

全省和清江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保護水生態環境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的公益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和支持公眾、環保誌願者和社會組織參與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和監督。第二章標準與規劃第十條清江幹流執行省人民政府劃定的水功能區類別和相應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清江流域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劃定本行政區域內清江支流水功能區的類別,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清江流域城鄉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壹級A排放標準;現有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不到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改造。鼓勵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高於壹級排放標準。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旅遊、衛生健康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清江流域市(州)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清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公開,並嚴格執行。確需調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