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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高管如何防範職業風險?

高管職業風險存在於企業的設立、決策、生產和經營過程中,貫穿於企業的整個生命周期和高管的職業生涯。在很多人眼裏,企業高管就是壹群光鮮亮麗的人,高收入,高消費,高生活品質。事實上,光鮮亮麗的背後,他們面對的是事業和生活的重擔。亞健康、抑郁、過勞死壹度成為這個群體的健康標簽。不僅如此,很多人並不知道,作為高管所面臨的職業風險壹直伴隨著他們。隨著企業生存環境的日益國際化、多樣化和復雜化,企業也面臨著包括政治、法律和技術在內的多重風險。企業高管作為決策者和管理者,也承擔著企業和自身的雙重責任。我國公司法對高管規定了嚴格的義務和責任,不僅給了他們高收入,也給了他們更高的風險。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公司的決策和管理。決策者直接掌控著公司的發展和命脈,管理者直接決定著公司的生死。在管理工作中,高管由於自身能力、經驗等客觀原因,難免會有疏忽。這種職業風險壹旦發生,除了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外,高管可能要承擔遠高於其職業收入的賠償責任。高管的民事責任主要是賠償損失的責任。《公司法》明確規定了高管人員應當承擔的義務以及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風險。首先,公司高管對公司負有忠實勤勉的義務。如果高管人員背離誠信,玩忽職守或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就不可避免地要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認為自己是公司控制人,可以阻止公司索賠的想法是錯誤的。當公司索賠緩慢時,股東可以直接起訴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要求賠償責任。看來這裏沒有運氣了。相應地,高管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要有合規守法意識,註意誠信、審慎、規範。其次,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為了規避這種風險,董事在表決時應嚴格審查決議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如有異議,應及時表明並記錄在會議記錄中,以便免除責任。此外,法律還規定,下列行為為責令禁止:(1)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非法提供擔保的;(4)自我交易;(5)競爭;(6)將他人與本公司交易的傭金收為己有;(7)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高管在執業中發生上述行為的,公司可以無條件行使返還權,即高管取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高管的行為未對公司造成實際或明顯損失的,不免除責任。在這裏,特別重要的是強調第(8)項。“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的規定,在實踐中是很大的風險空間,那些沒有明文規定的,其實就是風險黑洞,值得高度關註。與民事責任相比,行政人員的行政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要嚴重得多。高管違法犯罪主要集中在經濟行為方面,常見的行為有商業賄賂、侵占公司財產、非法借貸和挪用、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擅自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等。,涉及公司投資、投融資、上市、知識產權、稅務、勞資、生產流通、訴訟等多個領域。此外,單位構成犯罪的,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應承擔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責任。我們處理的壹起家族企業糾紛案件中,弟弟作為總經理,臨時挪用公司500萬元解決公司危機,哥哥作為董事長,對危機處理結果不滿,以“侵占公司財產”為由,將弟弟送進了“監獄”。可見,風險大多是因為“粗心大意”和“人與人之間的不合”。所以,高管要時刻檢點自己,檢點自己。高管職業風險存在於企業的設立、決策、生產和經營過程中,伴隨著企業的整個生命周期和高管的職業生涯。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說高管是壹個高風險的職業。由於企業對法律風險控制重視不夠,法律制度建設不完善,多數企業法律運行機制存在嚴重漏洞。不僅如此,企業為了節約運營成本,提高利潤,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打起了“擦邊球”,這無疑給企業和高管埋下了巨大的隱患。因此,為了避免企業或高管自身的違法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高管應高度重視並積極防範職業風險,提高法律意識,豐富法律知識。這裏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公司是自治組織,如果其章程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則具有“公司章程”的屬性和地位。因此,高管人員有必要掌握公司章程的規定,既可以避免因違反公司章程而承擔不必要的責任,又可以利用公司章程的規定保護自己的權利。綜上所述,高管在面臨專業法律問題、重大決策甚至違法行為已經發生時,必須在事前預防和事後補救兩個方面保持謹慎,將風險和危害降到最低。近年來,隨著中國企業海外上市熱潮的興起,企業海外訴訟的風險也在加大。2001以來,中國網、網易、中國人壽、UT斯達康、曹、新浪、前程無憂等多家中國公司相繼在美國遭遇集體訴訟,涉及巨額訴訟費用和賠償,無論對企業還是高管都是沈重的負擔。為此,我國壹些上市公司開始將目光投向了在發達保險市場非常流行的“高管責任險”。高管責任保險,即“董事& amp;“高管人員責任險”是職業責任保險中的壹種“錯誤和過失保險”,是指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疏忽、過失、誤導性陳述或違反職責等行為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導致公司或第三方遭受經濟損失。通常由公司出資,為高管投保。目前,發達國家上市公司通過投保高管人員責任險來有效轉移高管人員職業風險的做法較為普遍,投保比例也較高。據統計,全球高管責任保險的保費收入估計約為每年92.5億美元。超過95%的美國上市公司購買了高管責任險,部分行業的保險覆蓋率甚至達到了100%。加拿大公司采購比例為86%,香港采購比例超過70%。但該險種在中國內地市場的保額不超過2%,多數公司仍持積極關註、謹慎購買的態度。很大壹部分原因是,在國內市場,該險種的保費確定和責任界定還存在壹定的困難。有專家指出,這類保險將成為具有可持續增長和盈利潛力的保險產品,市場潛力巨大。相信隨著我國法律制度和管理機制的進壹步完善,在不久的將來,高管責任保險將在規避我國內地市場高管職業風險方面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