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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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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已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方案。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延伸,是進壹步保障大病患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壹項新的制度安排。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辦發[2015]57號)和《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醫藥衛生事業改革發展的意見》(黔辦發[2015]18號)精神,加快推進大病保險制度建設,

壹、目標要求

年底前,大病保險覆蓋全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以下簡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有效減輕大病患者就醫負擔。到2017年,建立比較完善的大病保險制度,與醫療救助等制度緊密銜接,* * *發揮兜底保障作用,有效防止家庭發生災難性醫療費用,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公平性顯著提高。

二、基本原則

(壹)堅持以人為本,保障大病。建立健全大病保險制度,不斷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務可及性,著力維護人民健康權益,有效防止群眾因病致貧、返貧。

(二)堅持統籌協調和政策聯動。加強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和慈善救助的銜接,發揮互補作用,輸出充沛的幫扶動能,形成幫扶合力。

(三)堅持政府主導、專業承辦。在強化政府在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等方面職責的同時,采取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形式,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和商業保險機構的專業優勢,提高大病保險的運行效率、服務水平和質量。

(4)堅持穩步推進,持續實施。大病保險水平要與經濟社會發展、醫療消費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加強社會互助,形成政府、個人、保險機構共擔大病風險的機制。堅持因地制宜、規範運作,實現大病保險的穩定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三。融資機制

(1)資助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保險籌資能力、大病引發的高額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補償水平、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科學合理確定大病保險籌資標準。我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原則上不低於年人均籌資總額的5%。在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指導下,各市州結合本地實際和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籌資水平及其基金運行情況,逐步調整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建立了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二)總體水平和資金來源。大病保險實行市州兩級統籌,統壹基金管理,統壹保障政策,統壹組織實施,積極推進省級統籌。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出壹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基金,不再向參保人員收取額外費用。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結余的地區,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基金;結余不足或者沒有結余的地區,應當在每年籌集的資金中安排。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多渠道籌資機制,確保制度可持續發展。

第四,保護的內容

(1)保護的對象。大病保險的對象為當年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參保人員。按照規定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的人員,同時享受大病保險待遇。

(2)保護範圍。被保險人患重疾發生高額醫療費用,大病保險將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支付後個人承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合規醫療費用是指扣除非支付項目後實際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認定。根據城鄉居民收入變化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研究細化大病科學界定標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已經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障和補充保險的地區,要逐步完善機制,做好銜接。

(3)防護等級。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合規醫療費用年度累計負擔超過重疾保險起付線的,納入重疾保險。起付標準可以作為個人每年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主要計算依據。支付不低於50%的合規醫療費用。隨著大病保險籌資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支付比例將進壹步提高,以更有效地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根據醫療費用的高低,制定大病保險的支付比例,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全面實施和提高農村貧困人口醫療救助水平,推進精準扶貧。

(4)服務流程。進壹步完善信息系統,規範服務流程,實現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醫療費用“壹站式”結算。

1.省內就醫。參保人持卡(證)在省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信息系統自動累計計算。出院時,參保人只結算個人負擔部分,屬於大病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由大病保險承辦單位與定點醫療機構按月結算。參保患者在省內異地就醫,需按規定辦理相關異地就醫手續。

2.省外就醫。對已實現跨省聯網結算的醫院,參保人員可持卡(證)就醫,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只結算個人負擔部分,屬於大病保險基金支付部分,大病保險承辦單位按有關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未實現遠程網上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先行墊付,出院後按規定到參保地報銷。報銷所需資料按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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