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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務證》是幹什麽用的?

生育服務證的作用如下:

1.生育服務證用於指導育齡婦女的生育活動,用途廣泛;

2、已婚育齡夫婦必須先辦理生育服務證,才能在醫院分娩和計劃生育部門進行相關手續;

3.《生育服務證》集準生證和查環境功能於壹體,是國家計劃生育免費服務項目的憑證;

4.用於新生兒登記,壹般在孕前或孕後三個月內免費領取。有效期0.5-1年,不同地區規定不同;

5.生育證是記載公民結婚、生育、節育情況的證件,用於證明個人在入學、就業等方面的婚育狀況。

產科服務證明的重要性:

1.法律規定的憑證:《生育服務證》是根據國家計劃生育政策頒發的證明夫妻雙方有生育子女資格的法律文件;

2.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持有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可以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和醫療費用補償;

3.辦理出生登記:生育服務證是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子女入學、戶籍等手續的必備條件;

4.保障母嬰健康:通過《生育服務證》,可以保證孕婦得到定期的孕前和產後檢查,降低孕婦和新生兒的健康風險;

5.社會管理功能:生育服務證幫助政府部門管理和統計生育情況,實現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有效對接。

綜上所述,生育服務證的功能非常廣泛,包括指導育齡婦女的生育活動,辦理相關手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辦理生育登記,保障婦女兒童健康,實現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的有效對接。因此,生育服務證在法律規定、權益保護、社會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八條

夫妻生育第壹個子女前,應當到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領取生育服務證,憑生育服務證享受免費基本項目的生殖保健服務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或者再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雙方應當在懷孕前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生育證》,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和身份證;

(二)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出生、收養證明;

(三)符合本條例要求的其他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人的證明材料壹並報送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提交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生育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壹款第四項、第八項的規定,市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還應當進行醫學鑒定。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生育證發放情況,接受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