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多久評價壹次職業危害的控制效果?政府說每三年做壹次。有什麽法律依據嗎?
第二十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至少每三年進行壹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檢測和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向勞動者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六條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的,應當及時、如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並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職業病危害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評價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存在嚴重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進行評價。
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危害的醫療機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實。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加強對職業病發病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
第九條國家實行職業健康監護制度。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十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參考資料: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