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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建設生態宜居的農村人居環境,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村民主體、社會參與、規劃先行、因地制宜、分類推進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的領導。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村民進行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村人居環境治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綜合協調、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住建、水利、交通、生態環境、衛生、文化和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七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意識。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對農村人居環境治理進行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農村生活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危害農村生活環境的行為。第二章規劃、建設和管理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並與其他規劃相銜接。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相關的下列基礎設施建設,包括:

(壹)供水、供電、供氣、排水、生產和生活汙水處理設施;

(二)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處理設施;

(三)道路、綠地等設施;

(四)畜禽糞便、死畜禽、農作物稭稈、農業投入品包裝等廢棄物處理設施;

(五)與農村人居環境管理相關的其他基礎設施。第十壹條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村民會議,並將下列事項納入村規民約:

(壹)村民自覺清理和維護自家庭院、房前屋後及周邊街巷的環境衛生行為規範;

(二)生活垃圾和農業廢棄物處理及綜合利用的行為規範;

(三)維護公共衛生和保護古樹名木的行為規範;

(四)愛護農村人居基礎設施的行為準則;

(五)其他需要納入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相關事項。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聯合檢查機制,定期對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和查處涉及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違法行為。第三章村容村貌管理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實施村莊道路硬化工程,主幹道應當配備排水、汙水溝、各類管網、路燈等設施,並做好道路兩側路肩美化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的公路養護工作。第十五條村容村貌建設、農村房屋建設和維護應當突出地方文化和地域特色,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綠化建設,美化自然風光和田園景觀。第十七條戶外廣告、牌匾、招牌的外觀應當清晰、完整、美觀、安全、牢固,其設置和用語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村容村貌的行為:

(壹)隨地便溺、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傾倒汙水、隨意堆放禽畜糞便、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

(二)擅自在公共設施上張貼、噴塗廣告、海報、標語;

(3)在鄉村道路上脫粒、晾曬谷物;

(四)停放車輛;

(五)損壞公共綠地、廣場及其配套設施;

(六)違法建設生產生活用房和畜禽養殖用棚;

(七)其他影響村容村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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