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服務對象
法律分析:
包括12項,分別是: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預防接種、0-6歲兒童健康管理、孕產婦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含高血壓、二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健康管理、結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醫藥健康管理、傳染病和突發公共事件報告與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健康管理。在每個服務規範中,分別規定了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服務對象、內容、流程、要求、工作指標和服務記錄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七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的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預防控制工作。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和責任區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相應的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