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關於產品命名的法律嗎?
請參考衛生部發布的健康相關產品命名規定:
第四條健康相關產品的命名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的規定;
(二)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言簡意賅,通俗易懂,符合中國語言習慣;
(三)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器械產品名稱還應當有產品型號。名稱順序為品牌名、型號、通用名、屬性名。
第五條健康相關產品的商標名稱、通用名稱、屬性名稱和產品型號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商標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壹般應采用產品的註冊商標。健康相關產品不得使用誇大功能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商標;
(二)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能成分或者產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表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的文字。
(3)屬性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不得使用抽象名稱。但對於消費者已知屬性的傳統產品,可以省略屬性名稱,如口紅、胭脂、眼影等。
(四)產品型號應反映產品的特性,如材質、體積、容量、先進程度等
第六條相同配方不同劑型的健康相關產品命名時,可以采用相同的品牌名稱和通用名稱,但應當標明不同的屬性名稱。
第七條品牌名稱、通用名稱、屬性名稱相同,但口味不同或為特定人群生產的保健品,以及顏色、氣味、適用人群不同的化妝品(如眼影、粉餅、胭脂、口紅、睫毛膏、染發劑、指甲油、洗發水等。)應標記在屬性名之後,以示區別。
第八條健康相關產品的命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消費者難以理解的專業術語和地方方言;
(2)“特效”、“高效”、“奇效”、“廣譜”、“x代”等虛假、誇張、絕對化的詞語;
(三)粗俗或者迷信的詞語;
(四)已經批準的藥品名稱;
(五)外國字母、漢語拼音、符號等。(車型除外)。如果是註冊商標或者必須使用外文字母和符號的,必須在說明書中用中文說明。
第九條進口健康相關產品的中文名稱應盡可能與外文名稱相對應。可采用意譯、音譯或意音結合,壹般以意譯為主。
醫療器械產品的命名原則
壹、醫療器械產品名稱的命名應當以已公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醫療器械產品目錄》中的產品名稱為依據。《醫療器械產品目錄》中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沒有相應產品名稱的產品。產品的命名應以產品的技術結構特征和功能屬性為依據。
二、醫療器械產品名稱應當使用中文。如果有英文產品名稱,也可以同時使用。
三、醫療器械有商品名稱的,應在申請註冊時註明。
四、醫療器械名稱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簽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
五、同壹生產企業生產的同壹醫療器械產品應當使用相同的商品名稱。制造商應負責檢查商品名稱的可重復性。
6.境外醫療器械的產品名稱和商品名稱還應當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至第五條的規定。
七、本原則所稱生產企業,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將產品推向市場並對產品承擔最終法律責任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