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食物浪費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反食物浪費工作。
第二條本法所稱食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包括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食品。
本法所稱食物垃圾,是指未按照功能用途合理使用可以安全食用或者飲用的食物,包括廢棄、因不合理使用導致食物數量或者質量減少等。
第三條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國家堅持多措並舉、精準施策、科學管理、社會共治的原則,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減少食物浪費。
國家倡導文明、健康、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消費模式,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工作的領導,確定餐廚垃圾工作的目標和任務,建立健全餐廚垃圾工作機制,組織開展餐廚垃圾監測、調查、分析和評估,加強監督管理,推進餐廚垃圾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反食物浪費情況,提出加強反食物浪費的措施,持續推進全社會反食物浪費。
第五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全國反餐廚垃圾工作的組織協調;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每年對餐廚垃圾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對反餐廚垃圾工作進行統籌安排,提出相關工作措施和意見,各有關部門應當落實。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業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會同國務院城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餐飲業餐廚垃圾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餐飲服務,並向社會公開其餐廚垃圾管理情況。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防止餐廚垃圾的監管,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防止餐廚垃圾的措施。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當加強糧食儲存和流通過程中的糧食節約和損耗管理,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糧食儲存、運輸和加工標準。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采取措施開展反餐廚垃圾工作。
第六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細化和完善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公務活動的用餐規範,加強管理,帶頭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因公務活動需要安排用餐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節儉安排用餐數量和形式,不得超過規定標準。
第七條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物浪費:
(壹)建立健全糧食采購、儲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強服務人員職業培訓,將愛惜糧食、反對浪費納入培訓內容;
(二)主動提醒消費者防止食物浪費,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放置防止食物浪費標誌,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引導消費者按需點餐;
(3)提高餐飲供應質量,按照標準和規範制作食品,合理確定數量和重量,提供小餐等不同規格;
(四)提供團體用餐服務,應當將防止食物浪費的理念融入菜單設計,根據用餐人數合理配置菜品和主食;
(五)提供自助餐服務時,應當主動告知消費規則和防止食物浪費的要求,提供不同規格的餐具,並提醒消費者適當取餐。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或者誤導消費者點過多的食物。
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通過在菜單上標註食物重量、規格、建議消費者數量等方式豐富菜單信息,為消費者提供點餐提示,並根據消費者需求提供公用勺子和筷子及包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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