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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上的低碳生活

氣候變化是21世紀人類社會面臨的最嚴峻挑戰之壹,事關人類的生存和各國的發展,需要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與合作。中國充分認識到氣候變化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本著對人類長遠發展高度負責的精神,始終堅持走可持續發展道路,頒布實施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采取強有力的政策、措施和行動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為應對氣候變化做出了不懈努力和積極貢獻。中國將繼續采取政策、措施和行動,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盡管當前面臨金融危機,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決心不會動搖,行動不會松懈。

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國,中國壹直致力於推動《公約》和《議定書》的實施,並認真履行相關義務。目前,國際社會正在協商落實巴厘路線圖,加強《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爭取在今年年底哥本哈根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取得積極成果。中國將繼續在這壹談判進程中發揮積極和建設性的作用。為此,我願在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上就落實巴厘路線圖提出中方立場。

壹.原則

(1)堅持公約和議定書的基本框架,嚴格遵循巴厘路線圖的授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是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基礎,凝聚了國際社會的知識,是落實巴厘路線圖的基礎和行動指南。《巴厘路線圖》確認了加強全面、有效和可持續執行《公約》和《議定書》的任務。第壹,為確保《公約》的全面、有效和可持續實施,應在減緩、適應、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持方面做出相應安排。二是確定發達國家在《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進壹步量化減排目標。

(2)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發達國家應對其歷史排放量和目前的高人均排放量負責,改變其不可持續的生活方式,大幅度減少排放量,同時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轉讓技術;發展中國家在發展經濟和消除貧困的過程中,積極采取措施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

(3)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可持續發展是有效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和手段。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應將經濟發展、消除貧困和氣候保護作為壹個整體來考慮,實現發展與氣候變化的雙贏,確保發展中國家發展權的實現。

(4)減緩、適應、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持應得到同等重視。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是應對氣候變化的兩個有機組成部分,應同等重視。減緩是壹項相對長期而艱巨的任務,而適應更為現實和緊迫,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而言。資金和技術是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不可或缺的手段,發達國家有效提供資金、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支持是發展中國家有效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根本保證。

第二,目標

哥本哈根會議的目標是在進壹步加強《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的全面、有效和可持續執行方面取得積極成果,重點是為減緩、適應、技術轉讓和財政支持做出明確和具體的安排。壹是要確定發達國家在《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應承擔的實質性量化減排目標,確保尚未批準《京都議定書》的發達國家承擔可比的減排承諾;第二,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確保發達國家切實履行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支持的承諾;第三,在發達國家的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支持下,發展中國家應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根據本國國情采取適當的適應和減緩行動。

三。進壹步加強《公約》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執行

(A) * * *同樣的願景

應對氣候變化長期合作行動的“* * *共同願景”是加強《公約》的全面、有效和可持續執行,實現其最終目標。這壹“* * *共同願景”應以《公約》的最終目標“* *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為指導。《公約》已經明確了應對氣候變化的最終目標,當務之急是落實各國應該采取的實際行動。長期合作行動的目標應該是壹個綜合目標,包括可持續發展、減緩、適應、資金、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就減排目標而言,發達國家作為壹個整體,到2020年應在1990的水平上減排至少40%。

(2)放慢速度

1,發達國家的減排承諾

(1)發達國家應承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實質性的、量化的“可衡量、可報告、可核實”的減排義務。

(2)基於歷史責任、公平原則和發展階段的考慮,發達國家作為壹個整體,到2020年應在其1990的水平上減排至少40%,並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和行動。

(3)發達國家的減排目標及相關政策、措施和行動應符合“可測量、可報告、可核實”的要求。

(4)“可測量、可報告、可核實”的要求適用於發達國家減排承諾和相應行動的履行情況和實際效果。具體程序和方法請參照《京都議定書》遵約與監測機制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5)發達國家之間的減排努力應具有可比性。首先,它們應該是全面的,並反映在政策、措施、行動和目標中。第二,性質的壹致性應該是量化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第三是實力上的相似;第四是遵守與監督和核查機制的相似性。

2.發展中國家的適當緩解行動。

(1)發展中國家適當的減緩行動應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進行,並與發展和消除貧困的目標相協調。

(2)發展中國家的國內適當減排行動與發達國家的量化減排義務有本質區別:壹是發展中國家的國內適當減排行動由發展中國家自主提出,不同於發達國家的強制性條約義務;第二,發展中國家適當的減緩行動包括具體的減緩政策、行動和項目,不同於發達國家的減排承諾和目標;第三,發展中國家適當的減緩行動應符合本國國情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發展中國家應決定自己的優先行動領域;第四,發展中國家適當的緩解行動取決於發達國家提供“可衡量、可報告和可核實”的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支持。

(3)為發展中國家的減緩行動提供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支持是發達國家政府根據《公約》承擔的義務。發達國家政府應該發揮主導作用,不應該推卸責任。

(4)通過建立適當的機制,發展中國家的適當緩解行動可以與發達國家的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相匹配。發展中國家提出具體的緩解行動和項目,以及所需的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支持;發達國家通過《公約》下的相關資金和技術轉讓機制,提供“可衡量、可報告和可核實”的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支持。

(5)發達國家為發展中國家的適當緩解行動提供的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支持所產生的減排量不能用於抵消發達國家承諾的量化減排目標。

(6)“可測量、可報告和可驗證”的要求僅適用於由“可測量、可報告和可驗證”支持的相關行動。

3.減少發展中國家毀林排放。

(1)在制定技術方法和激勵政策方面平等對待發展中國家,通過森林保護、可持續森林管理和林區變化,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造成的碳排放,增加碳匯。

(2)減少發展中國家因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造成的碳排放,通過森林保護、可持續森林管理和林區變化增加碳匯,是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促進可持續發展和消除貧困的重要措施。它們不能被用來抵消發達國家的減排承諾,也不能被用作引入發展中國家減排義務的手段。

(3)發達國家有義務根據《公約》相關規定,提供足夠的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使發展中國家能夠自願實施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造成的碳排放的行動,並通過森林保護、可持續森林管理和林區變化增加碳匯。

(3)適應

1,自適應機制框架。應建立全面的適應機構,為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國家適應氣候變化提供支持。

2.建立附屬機構。在公約締約方大會的指導下,負責規劃、組織、協調、監督和評估適應氣候變化的國際行動,支持發展中國家采取適應氣候變化的行動。建立適應氣候變化的區域中心。

3.在《公約》下設立壹個新的“適應基金”。該基金將用於支持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其主要目的包括:(a)加強能力建設,包括數據收集和脆弱性評估;支付制定國家適應行動計劃的所有費用;實施適應行動、項目和規劃;(d)實施風險管理和減少風險戰略;通過經濟多樣化提高適應能力;促進適應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促進與氣候變化相關的教育、培訓和公眾意識。

4.建立相應的監督和評估機制。該機制用於監督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並評估所提供的支持是否足夠。

(4)技術開發和轉讓

1,機構設置。技術開發和轉讓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當務之急是建立相應的機制和安排,切實履行發達國家根據《公約》承擔的相關義務。

2.在《公約》締約方會議下設立壹個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附屬機構。在《公約》締約方會議的指導下,它負責規劃、組織、協調、監督和評價國際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活動,包括:(a)制定和實施重要的氣候友好型技術的聯合研發計劃;評估技術需求;提供壹份可轉讓技術清單;(d)查明技術轉讓中的障礙和相應的解決辦法;確定促進技術轉讓的激勵措施;管理技術信息和技術開發及轉讓活動;(g)解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問題;加強能力建設;㈠進行業績監測和評價。

3.建立多邊技術獲取基金。該基金主要來自發達國家的公共財政資金,用於支持發展中國家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

4.績效評估和監督。定期監測和評估技術轉讓的進展,包括範圍、規模和有效性。

(5)財政支持

1,機構設置。為了有效運作《公約》下的資金機制,應分別設立適應基金、減緩基金、多邊技術獲取基金和能力建設基金。財務機制的管理應接受公約締約方大會的統壹指導,體現公平、透明和有效的原則,並確保資金容易獲得和管理成本低。

2.資金來源。發達國家締約方政府有義務提供新的、額外的、充足的和可預測的資金。私營部門和碳市場資金可以成為發達國家締約方資金的有益補充。

3.資金比例。發達國家締約方每年應至少撥出其國內生產總值的壹定比例(如0.5-1%)為上述基金提供資金支持。

四。進壹步量化發達國家在《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減排目標

(1)緊跟談判授權。根據《京都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決定(1/CMP.1),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會議應就《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發達國家的進壹步量化減排目標達成壹致,並通過《議定書》附件B的修正案予以確定。

(2)議定書是壹項長期有效的條約。為落實“* *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議定書》為發達國家率先減排樹立了典範,是履行《公約》的重要法律文件。議定書確定了發達國家在2008年至2012年第壹承諾期的量化減排目標,並對確定發達國家在隨後承諾期的減排目標作出安排。議定書是長期有效的法律文件,不會因為第壹承諾期結束而失效。工作組確定發達國家第二承諾期進壹步減排目標的任務簡單明確,即通過修改附件B來確定發達國家第二承諾期的減排目標,絕不是對議定書的全面修改。

(3)議定書工作組是雙軌制的重要軌道。議定書工作組是落實巴厘路線圖雙軌談判機制的重要軌道,應盡快完成談判任務,確保議定書第壹、第二承諾期不出現空白。只有當《議定書》發達締約方的進壹步減排目標明確時,才能在《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下為非《議定書》發達締約方確定可比的減排目標。否則,發達國家減排義務之間的可比性是不可能的。工作組能否如期確定發達國家在第二承諾期的減排目標,直接關系到哥本哈根會議的成敗。

(4)發達國家第二承諾期減排目標。發達國家作為壹個整體,到2020年應該在1990的水平上減排至少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