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有哪些上市公司?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第四章第五節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是指公開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股份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壹種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被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外,還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公司法》和《證券法》修訂後,將有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二、上市要求
1.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該股票已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3.開業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後設立的,或者本法施行後新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4.持有面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比例為10%以上。5.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股票上市申請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準文件和下列文件:1。上市報告;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3.公司章程;4.公司營業執照;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6.證券公司的法律意見書和推薦信;7.最新的招股說明書;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股票上市申請經證券交易所核準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證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除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上市公司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壹)股票允許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名單及持有金額;(三)董事、監事、經理和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債券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