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女員工相關管理規定
新進女員工相關管理規定:1。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其從事的工作或者崗位操作。
2.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在分配和享受福利方面是平等的。
3.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降低女職工基本工資,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4.做好女職工“四期”保護管理工作,各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女職工“四期”保護得到有效落實。
5.生產部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做好公司女員工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勞動保護,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女員工發放專用勞動防護用品。
6、女員工“四大”保護:
(1)經期:經期女職工不得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患有嚴重痛經和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可適當給予1至2天經期休假。
(2)孕期: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長工作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可以減少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懷孕期間,不得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上夜班,在工作時間內應給予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接受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工作時間。如果上班確實有困難,我申請,批準後可以請女職工放長假,長假結束後回原部門。
(3)交付期:不得降低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其中產前15天,產後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
(4)哺乳: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在此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壹般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間工作。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衍生問題:
女職工的退休年齡是多少?
女職工退休年齡按以下規定確定:經人事行政部門批準錄用為幹部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5周歲。長期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年齡應在55周歲;長期在生產崗位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0歲。凡在本單位擔任壹定行政職務或不直接從事本單位生產活動或不直接從事本行業壹線生產、服務、後勤崗位的,按管理崗位確定。
長期在管理崗位工作累計工作時間大於生產崗位工作時間的勞動者,退休年齡應當為55周歲;反之,則意味著長期在生產崗位工作,退休年齡為50歲。企業職工退休、待崗或下崗期間,不計算在崗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