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可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嗎?
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可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嗎?
可以,但是要保證勞動者的健康和勞動安全。《勞動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和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國企業聯合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 以及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的意見》指出,對急需加班的企業,應在保證職工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其與工會和職工協商,為應對緊急生產任務,可適當延長其工作時間,不受法律限制。
因為疫情防控,實行綜合工時制的用人單位有必要支付加班工資嗎?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的加班工資;其他時間加班的,要看綜合計算工作時間是否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如果沒有超過,就不用付加班費了。超過的,按照延長的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150%的加班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需要支付加班工資嗎?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不予支付加班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上述規定”是指分別支付不低於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工資的150%、200%、300%的加班工資。《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適用本條例關於加班工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