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證填完後有必要提交給單位嗎?
辦完健康證,如果單位需要,就交給單位,不需要,就不用交了。
健康證明書是指預防性健康檢查的證明,證明受檢者具備從事規定業務的健康素質。健康證主要涉及五個行業的六種疾病,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員工和服務對象的健康。健康證是指根據國家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從事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的人員,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公共場所直接服務顧客的人員,有害作業人員,放射工作人員和在校學生進行的上崗前、上崗前和適齡健康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公共場所服務、專業生產化妝品和壹次性醫療保健用品、有毒有害和放射性作業、托幼機構的相關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明。健康檢查主要涉及的疾病有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傳染性)等傳染病。如果發現有這些疾病,就不要從事美發美容、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公共衛生間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要治好了才能工作。
2009年6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並於7月20日發布實施條例,允許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食品行業。所以乙肝病毒攜帶者也可以合法辦理健康證明。
健康證檢查項目:常規內科和外科體檢;肝功能(alt);大便培養(痢疾、傷寒桿菌),胸部透視。
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被檢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衛生監督機構提交被檢查人員名單,被檢查單位負責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第十二條健康檢查承擔單位應當根據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受檢人員名單,按照規定項目安排健康檢查。具體健康檢查工作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