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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過程中資格審查的內容有哪些?

以下是資格審查的內容(包括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

1.九項基本信息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應審查以下九項內容。

(1)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包括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登記證、其他組織的許可證書等。證書、護照等。允許公民個人參與競標。主要考察是否真實、有效、完整。如有需要,可以去相關網站查詢。

(2)投標人的生產或營業執照。

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生產經營的項目,投標人必須具備相關證照。主要考察是否真實、有效、完整。如有需要,可以去相關網站查詢。

(3)投標人的財務狀況報告。

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的“報告”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包括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如果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報告,看報告結論是否表明投標人有健全的財務制度。

(4)投標人的納稅證明材料。

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的納稅情況,對投標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符合性進行審查。

(5)投標人的社保繳納證明。

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的納稅情況,對投標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符合性進行審查。

6.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證明材料。

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應審查必要的設備條件,如是否自有、租用或與招標項目的規模相壹致。

⑦投標人的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材料。

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的專業技術能力,對投標人的能力和參與項目的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如專業證書等進行審查。證書的審查可按照審查營業執照的要求進行。

(八)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形式審查:審查其書面陳述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實質性審查:投標人在開標日前三年內是否受過刑事處罰(包括行賄處罰);停產或停業(包括在壹定期限內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吊銷許可證和執照及大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賄犯罪記錄由檢察院查詢。

重大行政處罰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查詢。

⑨項目具體資質。

根據招標項目的特殊要求,采購人指定供應商的具體條件,如進口貨物制造商的資質要求,如授權、承諾、認證和背書等。

2.信用信息根據《關於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和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65 438+06]125號)規定,還應當對投標人進行不良失信記錄審查。

3.是否存在關聯企業投標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還需要審查是否存在禁止參與投標或者不得參與統壹項目服務提供者的關聯企業。

4.聯合體的投標資格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還應當對聯合體的投標資格進行審查。

5.是否存在代理“禁區”根據87號令第八條的規定,還需要審查代理非代理的範圍和邊界。

采購人應當審查代理機構的代理能力和權限,即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是否在代表采購項目進行招標或投標。

6.政府購買服務承辦單位的具體資質如果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關於做好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意見》(財綜[2016]53號)對政府購買服務承辦單位進行審核。

7.是否符合中小微政策優惠條件,應審核中小微企業相關證明材料。

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四條,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審查。

①中小企業書面聲明。

形式審查:審查其書面陳述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實質性審查:是否與財務報告或其他證明材料不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投標人情況,不符合中小企業標準。

(2)大型企業不得參與專門針對中小微企業的項目。

8.資格預審後投標人資格是否發生變化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應當審查資格預審後投標人資格是否發生變化。如果潛在投標人已通過資格預審,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可在開標後不再審查投標人的資格。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日期通知買方和機構其資格的任何變化。將資格預審時的投標人資格與投標時的資格進行比較,變化的部分重新進行資格審查;無法再查看未更改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