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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環境保護的對策與建議

1)把保護礦山環境貫穿於礦產資源開發的全過程,必須堅持“采前預防、采中治理、采後恢復”的原則,搞好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最大限度地減少開發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和破壞。新建礦山必須符合生態環境準入要求。在礦山地質勘探階段,應查明礦區環境地質條件,進行現狀評價,預測開發過程中和開發後可能出現的環境問題,提出防治對策和建議,為礦山環境影響評價、礦山地質災害評估、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和設計提供基礎數據和科學依據。

2)在新建(改擴建)礦山階段,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環境保護並重的原則,實行環境壹票否決制。嚴格執行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新建礦山應向主管部門提交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經審查,認為采礦活動對環境影響較大或被破壞後難以控制的,不予批準。新建(改擴建)礦山必須達到並符合批準的礦山設計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的開采回采率、選礦回采率、原料資源綜合利用率和廢棄物循環利用的要求。滿足礦井最低開采規模要求,並具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和礦山環境防治工程必須與主體采礦工程“三同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固體廢物堆場或尾礦庫建設方案、資源綜合利用方案、礦山廢水排放與回用方案、防塵方案、“三廢”治理措施及達標排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和地質災害防治方案。露天礦山應采用安全的邊坡、水平臺階或凹陷采礦方法,限制並逐步淘汰破壞和浪費資源的落後采礦方法,堅決取締無安全保障的采礦方法。

3)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名勝區、地質遺跡保護區、歷史遺跡和名勝古跡保護區、大型水利設施等禁采區內不得新建(改擴建)礦山;禁止在主要交通道路兩側可視範圍內進行露天開采;完善礦山環境保護和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相應的考核體系。采礦權人在取得采礦許可證時,必須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責任書,並按規定足額繳納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保證金。對未提交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礦山環境保護治理方案或審查未通過的,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不得頒發或換發采礦許可證。

4)礦山生產階段,要完善環境保護和治理的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考核制度,遵守和履行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責任書的承諾。礦山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礦山地質災害評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價和評估。采礦權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采礦設計方案、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和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要求,從事采礦活動和環境保護與恢復。采礦權人應當按照“邊采邊管”的原則,嚴格規範采礦活動。因采礦引發環境問題或者地質災害的,采礦權人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並及時向當地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加強礦山企業年檢制度,對礦山環境保護治理和土地復墾任務提出具體要求,確定階段性治理目標,定期進行檢查。出臺礦山環境治理相關優惠政策措施,引導礦山企業加大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投入,提高礦山環境恢復和治理水平。

5)在閉坑階段,應建立礦山環境審查制度,明確閉坑環境標準的技術要求。采礦權人應當向礦山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礦山閉坑環境恢復治理方案,並按規定報送審批。采礦權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經國土資源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並接受恢復治理後,方可閉坑。

6)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應嚴格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礦山安全規程》、《礦山安全條例》等國家和有關部委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礦山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原則,接受主管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監督。建立和完善礦山環境監測系統和礦山地質災害防治預警信息系統。礦山企業應當設立專職人員對采礦場所和固體廢物堆場進行監測,並制定相應的預警和應急預案,防止災害發生。

7)露天礦應制定科學合理的開采方案,嚴格按照設計的剝采比和邊坡角進行臺階開采,並限制工作面和邊坡的高度。為防止崩塌、滑坡和水土流失,露天礦危險區域應采取邊坡噴射混凝土處理、防水表層施工、削方減載、減震、坡腳堆放和抗滑樁支護措施,並在露天礦周邊建立加工冶煉廠,嚴格執行國家環保要求,防止礦區大氣汙染和水土汙染。對目前已經造成汙染的礦區,要積極采取措施恢復治理,改善礦區生態環境。

8)新建固體廢物堆放場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選址、評估、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正在使用的固體廢物堆場必須按照設計要求建設和運行;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設計儲存量的固體廢物堆場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啟動閉庫程序。嚴禁超設計容量使用,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尾礦庫要進行加固。矸石、廢渣堆放有序,及時覆土綠化;固體廢物堆場必須修建正規的渣壩,並采取漿砌石護坡或其他固化措施,防止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對壹些不能有效治理的不穩定滑坡和不穩定斜坡,采取避讓措施,設置隔離帶和警示標誌。清理河谷、沖溝等占用主行洪通道的廢渣,或修建行洪通道或管道,保證洪水暢通,切斷泥石流的源頭條件。整改、清理或關閉各礦區因亂采濫挖、隨意處置固體廢物而受損的礦山。

9)限制磚瓦用粘土的開采,防止耕地遭到破壞。對丘陵地區的磚瓦粘土礦要進行科學規劃,合理開發制磚用粘土資源,平整丘陵溝壑,將土地恢復為耕地或建設用地。在平原地區,禁止占用耕地開采粘土制磚制瓦,防止破壞土地資源。大力發展新型墻體材料;不得新建或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線;現有磚廠必須進行技術改造,改用空心磚、工業廢磚或其他產品。實行“年審許可制”,除經濟處罰外,不按計劃取土復墾,情節嚴重的取消取土資格。通過各種政策措施,對實心粘土磚瓦廠進行打壓,最終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