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證檢查什麽?
1和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
2、乙肝表面抗原;
3.血常規(18項);
4、內科:聽診心肺功能,有無疾病引起的器質性改變。腹部檢查:主要摸肝、膽、脾有無腫塊及不應有壓痛的臟器。神經系統檢查:對神經系統的檢查,主要是了解某些神經傳導功能是否完善,病變位於何處。
5.手術:檢查淺表淋巴結、甲狀腺和乳房有無腫脹和壓痛。脊椎、四肢、外生殖器、直腸手指異常和生理變化的診斷。
6.胸透:觀察胸腔內疾病引起的實質性變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健康證新規為取消預防性體檢費,食品生產經營、公共服務、化妝品、壹次性醫療保健品、有毒有害和放射性作業、托幼護理等五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在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只能持健康證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疾病的人員,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客戶服務工作。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健康檢查主要涉及的疾病有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傳染性皮膚病等傳染病。如果確診患有這些疾病,不允許從事美發美容、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治愈後才能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