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中小學保健機構工作規則》的通知
1,負責學生體檢,做好本地區學生體質健康監測工作。
2.建立健全學生健康檔案,做好統計分析和數據積累,為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3、根據學生健康狀況和發育水平,提出幹預措施,指導學校衛生保健工作。第六條開展和指導中小學生常見病和其他疾病的防治工作。
1,開展近視、齲齒、沙眼等學校常見病的群防群治。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傳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3.體檢發現有器質性疾病的學生要及時轉診;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學生,應及時向學校提出建議。第七條幫助學校開展健康教育和咨詢,普及衛生保健知識,提高學生的健康素養和自我保健能力。第八條協助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制定轄區內中小學衛生技術人員培訓計劃,負責轄區內中小學衛生技術人員和健康教育教師的培訓和業務指導。第九條指導學校開展各項衛生工作,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教學衛生、體育衛生、環境衛生、勞動衛生、食品衛生等進行衛生監督。第十條開展轄區內學生衛生保健服務。第三章管理第十壹條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應當接受所在地區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學校衛生保健工作。第十二條中小學醫療衛生機構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第十三條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的人員編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其任務和實際服務範圍確定。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人員編制總數不得低於在校學生總數的萬分之三,其中專業衛生技術人員不得低於人員編制總數的80%,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衛生技術人員不得低於人員編制總數的40%。第十四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的基本建設納入教育基本建設總體規劃,保障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開展工作所必需的辦公條件。辦公用房面積應根據服務對象、工作範圍和群防群控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壹般應不低於每專業15平方米。醫療衛生設備和器材的配置應以通用、實用、配套、高效為原則,以保證工作的正常開展,有條件的地區可配備壹些先進設備。第十五條中小學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辦公經費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從教育經費中列支。壹、二級醫療衛生機構設備、儀器的購置、維護和房屋維修,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壹、二級醫療衛生機構從教育經費和壹、二級醫療衛生機構預算外收入中支付。
中小學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有償醫療衛生服務的收入,應當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科學研究、培訓和表彰學校。第十六條中小學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衛生技術人員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度,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的業務學習和科研實踐,不斷提高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的思想和業務素質。第十七條中小學醫療衛生機構衛生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考試和職稱評定,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和1號文件精神執行。(86)教統字第018號,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第十八條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和2004年12月15日第10號文件的規定。(86)京字第018號,壹、二級醫療衛生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享受當地衛生部門規定的衛生津貼,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教育部門的實際情況合理解決壹、二級醫療衛生的有關待遇。第十九條對學校衛生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和長期在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十條在學校衛生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醫療事故或不良後果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四章附則第二十壹條中小學保健機構是指中小學保健所、學校體育保健中心、學生保健站以及其他直接為中小學生服務的保健機構。